河南驻马店,男房东因多次猥亵男童获刑五年半
令人发指!河南驻马店,8岁男童小明与母亲在平舆县租房居住。男子王某既是房东,同时还是母子俩的邻居。在租住了王某的出租屋后,王某对母子俩很好,让母子俩人对王某放下了戒备心理。平时王某也经常带小明出去玩。
去年某天,王某以给手机小明玩为由,将小明引诱至其房间后,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事后小明第一时间将此事告诉了母亲,但由于小明没表达清楚,母亲还以为王某只是掐着小明,与其闹着玩,因此没多想。此事便过去。
作案得手后,胆大包天的王某遂在一个月后,用同样的手段又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此时,小明虽然心里害怕,但第一次和母亲说后,母亲没有什么反应,因此事后小明就没有和母亲说起此事。
可不曾想,接连得手后,王某俞发猖狂,遂又在事隔一个月后,以带小明出去玩耍为由,带其外出游玩,并在带小明看鸡的过程中,在鸡圈处又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
小明回到家中后第一时间和母亲说起了此事,恍然大悟的母亲没有犹豫,立即带着儿子到派出所报警求助。警方很快将王某抓获归案,并将其刑事拘留!
1、王某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对小明母子俩的照顾,获取两人的信任,从而为自己作案创作条件,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2、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趁被害人不会、不敢或无法反抗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注意!被害人是属于儿童的,不论是男童还是女童,都将评价为猥亵儿童罪!并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此罪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性别没有限制,只是说如果被害人是属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话,将由强制猥亵罪变为猥亵儿童罪。
具体到本案中,小明时年8岁,属于法定所述儿童,没有异议。因此王某三次利用小明不会、不能、不敢反抗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应当将其评价为猥亵儿童罪。
3、王某同时具有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构成本罪被害人是儿童的,必须从重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当众或多次(三次及以上)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一般将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重考虑量刑,一旦具有多次或当众情节的,那么就将在5年以上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且认定其具有多次应当从重处罚。注意!这里所指是应当,并非可以!即这是法定必须加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中院并不认可其上诉意见,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时刻要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句老话!而且,当孩子向家长反映情况时,家长一定要放下手上的事,认真倾听,并及时处置,以免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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