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开宝马与女子吃烧烤后跑单
11月14日晚,一男子与一女子在烧烤店用餐结束后,趁烧烤店老板在忙时,突然间迅速上了一辆宝马车。老板发现准备冲过去让两人买单时,不曾想,黑衣男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离开现场。老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联系对方时,对方也挂电话。
黄先生经营一家烧烤店,事发当天晚上,一辆宝马轿车停在了黄先生经营的烧烤店门口,车上下来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男子和一名白色衣服的女子。
当时黄先生准备让两人到店里面用餐,可两人却坚持要坐在靠路边的离车子最近的那张桌子。当时黄先生没有注意,误以为对方是不放心自己的车子。
随后两人点了一桌子美食品尝,在用餐过程中,还不停地四处观望。晚上19时许,两人见黄先生等人在忙时,黑衣男子率先站起身来走到宝马车的驾驶室并打开车门,紧接着白衣女子也起身打开后排的车门。
两人迅速上车后。黄先生与店内工作人员才发现两人在没买单的情况下,准备驾驶离开。可等他们边提醒他们没买单、边追上对方时,对方不仅不停下来,反而加速驾车离开。
监控视频显示,由于宝马车当时是处于逆行方向,因此黑衣男子在驾车离开时,还差点和前方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
事发后黄先生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派出所根据监控及黄先生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并打电话联系对方,可对方却直接挂掉派出所民警的电话。
1、大家都不解,为什么男子有能力开宝马,却不愿意吃东西买单,甚至还有人怀疑这辆车,到底是黑衣男子本人的。
笔者认为,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两人是故意,还是忘记买单的。但从现场监控来看,两人在黄先生等人的提醒后,仍然驾车强行离开。就足以证实他们是故意的。
2、之所以强调说,区分他们是故意还是忘记(过失)的,因为这将决定他们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他们只是违约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两人到黄先生经营的烧烤店用餐消费,与黄先生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即黄先生需为两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对应的服务,而两人则有义务按实际消费支付钱款,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具体而言,吃饭必须买单、购物必须要付款,这些道理三岁小孩都懂,这不仅是两人的义务,同时还是社会公共秩序。
换而言之,吃饭不给钱就等属于强拿强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强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或有其他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两人是不是故意的,都不影响其一方必须买单的义务,只是说两人如是故意的,民警找到两人后,不仅要把账单结了,同时还要被行政处罚。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吃不起咱就不吃!千万不要愿意花几十万买宝马,不愿意花钱吃东西。这不仅违法,同时还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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