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河北冷血悍匪:炸死146人,包括父母,被捕后:早想这样
2001年1月13日,河北石家庄发生了这样一幕,一个男子站在一堆废墟之前,火光四起,他听着无数人的血泪哀嚎、望着满地的血迹残骸以及那些摊到在一旁痛哭流泪的家属,露出残忍的笑容,仿佛眼前并不是人间地狱,而是一幕令人放松的喜剧……
靳如超,一个冷血悍匪,他为了向亲人妻子复仇,制造爆炸,使得146人死亡,被捕之后还满脸冷笑,说道:“我早就想这样对付他们了!”
1960年12月7日,靳如超出生于浙江省宿迁市的一个农村家庭,是家中第二个孩子,也是家中的长子,那个时候的靳如超还是一个活泼机灵的儿童,跟小伙伴们关系很好,眼里总是闪着光,虽然调皮了些,但也无伤大雅。
但是等到1969年,靳如超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生活靳如超的父母带领孩子远离老家,前往石家庄生活,离开农村故土的靳如超对城市生活感到陌生,更是由于其农村出生的身份受到城市同学们的排挤,父母关系也渐渐不和开始吵架,这个时期的靳如超感到了异样的孤独。
然而生活的苦痛并没有就此放过靳如超,1970年,靳如超因为不堪忍受家中父母争吵,而产生的巨大压力,患上疾病,双耳听力受到巨大影响。就这样,在学校里,双耳的残疾使得靳如超受到同学们的欺辱;在家中,则使得父母的关系愈发紧张,此时的父母二人都指责对方的漠不关心,才使得孩子患上这样的绝症。
1971年,再也无法忍受的夫妻二人选择了离婚,家庭的破碎使得靳如超彻底走向了极端,曾经在悲伤时安慰靳如超的母亲的离去,使得靳如超在家中再也感受不到一丝爱,绝望之下的靳如超开始使用暴力来掩盖自己自卑怯弱的事实。
从那以后,每当有人在靳如超面前窃窃私语,他就会粗暴地上前质问“你说啥,是不是又在说老子坏话。”极度敏感下的靳如超,对周围每一个人的私语都是如此,对方只要表露一丁点的不爽,就会大打出手。
面对这样的靳如超,同学们也渐渐不敢当着他的面说话,有的时候只要靳如超一瞪眼过来,同学们就会立刻闭嘴,看着同学们那忌惮畏惧的模样,靳如超心里感到一种变态一般的满足感,从那之后它不再满足于制止别人说话,反而是积极找茬那些令他不爽的学生,渐渐地,靳如超开始沉溺于暴力带来的征服感。
这样的暴力习惯也被靳如超带到了家庭之中,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靳如超和家庭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道裂痕,对于靳如超家人们愈发感到害怕,对于自己的家人,靳如超则感到愈发不满,唯独远离家庭的母亲,还在靳如超有着一丝地位。
1984年,在他人的介绍下靳如超认识了小玉,与其他的女人不一样,小玉心地良善,对于靳如超的缺陷并没有在意,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两人很快坠入爱河,成为了夫妻,日子也一天天好了起来。
但是内心暴戾的靳如超并没有珍惜这份爱情,生活好了以后他就开始在外面招蜂引蝶,同女人玩暧昧,对于妻子也不信任,甚至在妻子替他生下一子后怀疑不是亲生,多次打骂妻子,逼迫妻子承认一个子虚乌有的事实。
就这样1988年,当他要求那个长期同他玩暧昧的女子陪他共度的时候,女人的拒绝让靳如超火冒三丈,愤怒之下的他失去理智,强迫女子…当天,他被警方逮捕,并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这次的入狱使他愤怒,更使得他不解,在他早已扭曲的思想中都是“都是那个女人拒绝我才会这样的,怎么能怪我?!”的荒唐想法,在这样扭曲的价值观念下,他将自己的错误全部归结到别人身上,怪妻子出轨,怪亲人不帮自己,怪那个女人不识相……
可即便如此,对于这个多疑暴戾,可以说是没有一丝人性的靳如超,家人们还是抱有一丝幻想,在他入狱之后没多久,靳如超的父亲同妻子帮助他办理了保外就医的手续,但是出来之后,看着陪伴着的妻子,靳如超感到的不是宽慰,而是另类的羞恼,他对父亲又打又骂,还囚禁虐待妻子,没有多久,靳如超再次被收监。
就这样,再次回到监狱里的靳如超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还固执地认为都是父亲妻子出卖了他,才使得他重回监狱,加上在监狱期间发生的两件事情,使得靳如超彻底憎恨上了妻子父亲,一是在探监的时候,小玉再也无法忍受靳如超莫名其妙的独占欲,选择离婚;另一件事是母亲去世,父亲再婚。
在靳如超看来,母亲是这个世界上最后还爱着他的人,小玉是他的所有物;小玉的离去和母亲的去世彻底释放了靳如超心中的恶魔,2000年,出狱后的靳如超此时就已经盘算着报复妻子和父亲的不忠,他开始购买大量的炸药坐着准备,不过也许是因为当时手头拮据,还需要向家人们拿钱的靳如超并没有下手。
但是在2001年3月9日,暴戾的靳如超在愤怒之下杀害一名无辜女子后,顿时想到了曾经还没有报复的目标,抱着“你们长期整我,弄我,我就要整死你们”的可笑想法,他赶回了妻子父亲所在的老家,准备报仇。
2001年3月15日,他通过“鸡饲料”的借口,欺骗货车司机帮忙把炸药运到父亲妻子所在的小区的各个预定地点,当晚他在准备好后,点燃了罪恶的引线,将曾经爱国自己的父亲、妻子所在的区域炸毁,造成了146人死亡,也就是开头那一幕,随后便展开了逃亡。
警方在经过长久的搜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终于在2001年4月17日将其抓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靳如超在杀害女子不仅没有自首悔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为了报复,不仅亡故伦理恩情,还伤害杀死了一百多位无辜群众,可以说犯罪性质极为恶劣,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对大量无辜群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按照我国《刑法》,因当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靳如超在犯罪之后立刻进行逃窜,面对警方的通缉追捕,拒不伏法,被捕之后还叫嚣自己“没有过错,只是为了报仇”,没有丝毫悔过态度,拒不认罪,更没有所谓的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严惩;加上靳如超本身犯案时,为了所谓的复仇,将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抛之脑后,在明确知道自己制造的炸弹具有巨大威力的情况下,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引爆,可以说有明确的杀人意愿,应当从严处罚。
在被捕的当天2001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靳如超死刑。
靳如超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破坏;更是对我国社会法治体系、健全法律的践踏。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不要触碰法律的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