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不是“万灵药”
近日,广东某旅行社在其推出的国内游“VIP系列团”中向消费者提出了 “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小费(20元/天)”的明确要求,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作为彻头彻尾的“舶来品”,“小费”并未受到早已摆脱“全盘西化”幼稚病的中国消费者热烈欢迎也就不那么令人费解了,倒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某些人提出“收取‘小费’是国际惯例,中国要想与国际接轨就应该立即推行”的观点让人觉着有些居心叵测。纵观“小费”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当时的理发店盛行在店里摆个小盒子,上面写着“To insure prompt service”,就是保证立刻服务,客人如果要得到优先服务,就得在里面放些零钱。后人不但沿用了这个习惯,还把这句话的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连起来,就成了今天大家所熟知的tips(“小费”的英文),这似乎和我们“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俗语不谋而合。目前,在欧美及曾是其殖民地的国家确实存在着“小费”这一消费生活习惯(但切记,消费生活习惯不是某些人动辄鼓吹的国际惯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餐馆侍者、宾馆服务员、出租车司机等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来源有赖于顾客的“小费”,这是数百年来形成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最初的“给钱就能夹塞儿”,“小费”已经演变成为被赋予了浓厚西方“绅士”文化内涵的消费习惯。付“小费”表达的涵义颇为丰富,它既能代表客人对服务人员付出的劳动的尊重,也可以表达客人对服务工作的一种肯定和感谢之情,还体现了客人本人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礼貌。但我们也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士对“小费”文化开始叫苦不迭。德国盖尔森基辛高专市场营销学教授克劳迪乌斯施密茨教授对星期日图片报说:许多人觉得支付时讨回“小小的欧分(注:欧元的基本单位)”来是难为情的事,但“小费”往往达到了消费额的20%。有鉴于此,施密茨教授向顾客们建议说,在支付前想一想到底愿意支付多少小费。受“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等生活智慧熏陶的中国消费者,在人均GDP刚刚达到1000美元的现阶段,对收取“小费”的合理性提出置疑,不是坏事。消费者把疑惑的矛头对准了导游的收入问题,切中肯綮,一针见血。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抛开黑导游、黑旅行社不谈,就算有执业资格的正规旅行社,为了争客源、求效益大搞“零团费”、甚至是“负团费”恶性竞争的也大有人在。为降低运营成本,许多旅行社在实际运作中采取了“零成本”雇佣当地导游的做法,导游没有或只有微乎其微的基本工资。为了养家糊口乃至发家致富,导游与旅游地不法商贩勾结,诱使甚至是胁迫旅游者购物,从中提取回扣,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某些旅行社新近推行的“小费”制度,据说出发点就是针对这一现象,目的在于规范导游的行为,让旅游者的奖励成为其“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灵丹妙药,使得消费者、导游和旅行社乃至整个旅游市场多方获利。这个听起来让人云里雾里的馅饼颇有些时下方兴未艾的博弈论色彩,可剥开其华丽的外衣,我们却不情愿的发现:“小费”制度在国内游的拓展不过是旅行社玩弄的降低成本的又一个噱头而已。本应是旅行社应该解决的导游工资制度问题,却以“小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到游客身上。明明是自身监管不力,怎么就堂而皇之地怪罪于不给小费呢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分配体系会依据其自身规律和民族文化的合力不断变化,“小费”文化是否会成为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很明确,经营者打着“小费”的幌子捅消费者一刀的痴心妄想,最终结局只能是一命呜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