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女子下班后找丈夫,发现他在15岁女儿卧室,最终酿悲剧
成语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还有“敝帚自珍”,它们联系在一起就展示了一个最真实的人性——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心疼,这种心理常常表现在重组家庭中,继父对待继女的态度上,在一些不配为人父的继父眼中,这些继女不是灰姑娘、伏弟魔,就是X侵害对象。
家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的邓女士结婚以后生下了美美,由于这段婚姻本就不是她心甘情愿的,所以她和丈夫关系不好,没多久就离婚了,后来她把美美放在老家,自己一人在外闯荡,虽然艰苦,但觉得自由,起码能够听从自己的内心选择恋爱对象。
2006年她认识了何某,何某长得高大英俊,人看着也老实,两人确定关系以后很快开始同居,对于邓女士来说,虽然他们一直没有领证,但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和真正的夫妻没有区别,尽管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是长期同居并以夫妻相称,可视为婚姻关系成立。
同居了几年,两人又生了一个女儿小洁,确定感情不会生变以后,邓女士把在老家的美美也接到了身边,这个重组家庭的一家四口终于生活在了同一个屋檐底下,在邓女士眼中,何某对两个女儿向来一视同仁,但其实背地里何某一直在实施一件非常龌龊的事情。
邓女士的工作早出晚归,和美美相处的时间并不多,于是经常家里就只有何某和两个女儿,那天何某给了自己的女儿小洁一笔钱,让她去买零食和烟,支开了她以后,何某突然对美美说了很多下流话,又不顾她的挣扎,捂住她的嘴将她侵害了。
对于美美来说,世界从这一天开始有了伤痕,而这道伤痕经过两年时间已经流脓,要不是邓女士的一次意外发现,或许还不知道要什么时候美美才能解脱,那是2018年邓女士原本依然要凌晨才回家,但由于突发事件就提前下班了。
下班以后,她才发现何某根本不在他们的卧室,邓女士有些惊讶,整个房子转了一圈,然后下意识推开了美美的房间,结果竟然在美美的房间里发现了何某,她惊讶得不行,连忙上前推醒了何某,不过因为何某和美美衣服都穿得很整齐,她当时也没多想。
结果一个惨痛的悲剧在她眼前被强行撕开,何某可能以为邓女士什么都已经知道了,居然恬不知耻地表示:“我们感情越来越不好,分手吧,美美也不想跟着你了,她要做我老婆!”一席话将邓女士砸晕,她后知后觉才意识到何某的荒谬和可怕。
也意识到美美可能受到过很多来自何某的伤害,连忙逼问脸色苍白的美美,美美这才将事情的全部真相告知于她,美美并不想离开母亲跟这个所谓的继父一起生活,一切都是被迫的,只是因为被威胁,所以她一直都不敢说。
邓女士犹遭晴天霹雳,立马打电话报警,警方将何某捉拿归案,何某承认自己和这个继女有不正当关系,不过他不肯承认自己强迫了美美,一再强调美美是自愿,虽然仅从表明上的证据来看,无法直接否认何某的说法,但何某不知道关于QJ罪有很重要的两点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该案中何某第一次强迫美美时,美美年仅13岁,此后X行为一直持续到美美15岁,因此何某属于与幼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QJ,构成QJ罪,应当从严处理。
二、《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意见》第(三)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X关系的,以QJ罪定罪处罚。
这里说到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就包括对女儿负有各项义务的父亲,虽然该案中邓女士和何某并未结婚,但是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视为婚姻关系成立,所以何某对美美负有各项义务,其利用优势地位迫使美美就范,理应以QJ罪从重处罚。
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意见》第(三)第21条规定被单独列为一罪,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去掉了“幼女”和扩充了“已满十四周岁”的前缀,只要负有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十四至十六岁的女性发生X关系的,即构成该罪。
总而言之,QJ罪并非简单的以自愿和非自愿界定,因为孩子很难明白,也很难表述清楚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甚至于也很容易从非自愿被诱哄为自愿,所以在个人意志之外还以年龄进行判断,是为孩子着想,也是防止何某这类人钻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后何某被以QJ罪起诉,虽然不知其最后结局,但何某一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只是伤害已经造成,当地相关组织只能安排人员对美美进行心理疏导,所以在选择重组家庭时,作为母亲一定要考察对方的人品,也一定不能漠视与前任的孩子,以免类似的悲剧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