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请丧假未批,强行休假被开除!向公司索赔10万,该怎么判?
我国自古起便十分重视丧事,因为有生即有死,生命是不可逆的,谁都会迎来死亡的那一天,这也使得与生命有关的一切事物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孝。
百事孝为先,这点也体现在了父母离世的事情上,在古代,为去世的父母守孝三年,是很常见的。到了现代,则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丧假即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而依法享受的假期,直系亲属则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然而在上海,却发生了一件劳动者因请丧假不批,强行休假被开除的职场纠纷,在本案中,企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需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具体的事件过程。
2020年1月,上海某物业公司的员工陆某某不幸获知父亲病重的消息,情况危急,陆某某得赶回去见父亲最后一面,然后处理父亲的丧事,此事也是能够被理解的,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某在收到陆某某的请假条后便在上面签了字,还给予了陆某某几句安慰的话。
不过该公司也有规定,那就是员工请三天以上的假,需要和老板报备,经老板审批同意,而陆某某的请假条直至第二天才被送到老板的面前,并且被老板拒绝了,彼时陆某某已经坐上了返回安徽老家的火车,还收到了一条来自母亲的短信,他的父亲没能等到他,就已经“走”了。
陆某某伤心不已,回到老家后便开始着手处理父亲的丧事,便没有多余的精力去注意公司内发生的事情,1月14日,陆某某坐上了前往上海的火车,次日到公司上班。
陆某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把自己开了。虽然陆某某递交了请假条,申请了1月6日至1月13日的假期,但老板审批后没有同意,因此陆某某从1月6日到1月14日属于旷工,即使去除丧假三天,陆某某旷工的时间也超过了三天。
根据该公司的《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者,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陆某某没想到公司这么不近人情,心中自然是愤慨的,也认为公司将自己开除系违法开除,需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为此,陆某某还仔细翻阅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0万余元。
经陆某某所提交的证明,其父于1月7日离世,1月12日火化下葬。陆某某离岗返回老家处理自己父亲的丧事,属于人之常情,另外考虑到陆某某是在外地工作,返程也是需要时间的。
事实上,大多数企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关怀,也会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味的遵循制度,难免伤害到员工的朴素感情。当然,也有人说了,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如果每个员工都这样,公司还要不要开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审理该起纠纷,陆某某能不能拿到补偿?首先三天法定丧假,即8号、9号、11号;其次,考虑到陆某某的工作系做二休一,其中1月7日、1月10日、1月13日是陆某某的固定休息。
另外,陆某某于1月6日提交了请假申请,并且得到了上级的同意,次日才被老板看到,其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陆某某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故陆某某实际旷工仅两天,为1月12日和1月14日。公司将陆某某开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决定,公司应当向陆某某支付赔偿金75269.04元。
该公司对仲裁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的判决。
从某方面来说,法律的规定也是死的,但它却向该公司上了一堂课,反倒体现出了它的“温情”,事实上,人们是离不开集体的,公司的发展同样与集体有关,而丢了人心,又谈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