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菏泽女尸案回顾:四名小混混奸杀13名小姐,动机荒唐至极
2005年10月28日下午16时许,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魏庄村,村民们都在各忙各的。有的背着锄头在田里挥洒汗水,有的聚集在一处嗑瓜子聊天,突然一阵孩子的喊叫声打破了这种宁静:“爹,快来看,这井里有好多骨头!”听见这话,村民们顾不得手里的事,急忙跑去孩子所说的井查看情况。
这一看可不得了,井里果然有许多的骨头,并且这些骨头一看就不是动物的!井里发现了人的骸骨,是意外还是命案?村民们惶恐不已,村干部立即报了案,警方很快赶往现场勘查。初步判断是命案,因为这口井里,挖出的是两具骸骨。经检验,都是女性,系他人杀害致死。从尸体的情况来看,她们生前可能还曾被侵犯过,遭受过非人的折磨。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警方在对现场周围勘察的时候,意外发现井附近的泥土有挖掘遮盖的痕迹。起初以为是凶手掩埋了物证,遂把这些土翻了个遍,结果更吓人的事情出现了。在这些土的下方,掩埋的压根不是什么物证,而是更多的女性尸体。足足11具,加上之前的,就是13具。均为20岁左右的年轻女性,有的成了白骨,有的还很新鲜。
究竟是什么人如此心狠手辣,要对13名年轻女性下这般狠手?警方仔细排查了当地的失踪妇女记录,却发现,没有一个对得上的。这么多女孩失踪,失踪这么久,竟然没有一个人报案?那只有两个可能性,一则是外乡人,二则是失足女。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就算是外乡人,那也是有亲人的。突然失踪,不可能发现不了,家属可能从外地赶来报警。
失足女就不一样了,她们这一行见不得光,十天半个月见不着人是有可能的。突然消失也是有可能的,家里人嫌丢脸,业内人懒得管。属于那种失踪了,也不会有人找的,再说失足女有钱有貌。被人盯上的可能性更大,警方就这条线索顺藤摸瓜,最终查出了凶手。一共是四个人:阿明、阿琪、阿力、阿武,两个曹县苏集人,两个鄄城人。
他们四个人都是典型的小混混,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整日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可以不惜一切代价。道德甚至是法律,在他们眼里,都不算什么。
当说到为何杀害这些失足女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令人愤怒:“还能为什么,为了钱呗”、“谁让她们不听话,还威胁说“信不信我告你QJ””、“要怪,只能怪她们自己从事这么下贱的职业!”
四个人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对里边的一切是再熟悉不过,看着这些失足女们勾勾手指。靠着出卖身体,就能换得一笔不菲的“酬劳”。他们是非常眼红,不知道是谁先提出来的,可以去抢劫这些失足女。既能满足色,又能拿到钱,何乐而不为?其余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的事,一拍即合。
随即进行了计划分工,一个人准备作案工具,一个人选择作案地点。一个人去打探失足女的情况,还有一个人则等待时间,以交易为由约出选定的失足女。事后,尸体就丢弃,或掩埋在附近一个没人去的井里、井边。一连残害了13名失足妇女,他们自以为做得万无一失,却不想两个孩子让尸体重见天日。
他们又因为平日里的奇怪行为,引起了村民注意,从而被警方查出。村里人都知道,这四个人没有正经工作,却总是有钱花。还经常带一些浓妆艳抹、不三不四的女人回来,所有信息,都与警方猜测的对上了。警方从他们的屋内发现血迹,找到首饰后,更肯定了这四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他们无从抵赖,抵赖不了,只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QJ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构成抢劫罪。事后杀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诚然,失足女们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出卖自己身体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但如果说对这种行为不满,完全可以举报给警方,让警方予以惩处。可他们却并不是对这种行为不满,仅仅是因为惦记她们的钱财,思想不正。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四人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依法应当予以重惩。
最终,四人均被判处死刑,这是他们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