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硫酸案:6岁儿子被害,凶手拒绝赔偿,母亲向仇家泼硫酸复仇
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在2007年8月29日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现了一个让法官都想替她说话的被告,被告是一个中年妇女,她把一瓶硫酸泼到一个年轻女孩的脸上,造成女孩毁容和重伤,甚至还殃及到了三个群众;这名妇女做出这样的事情,为何法官还会替她说话?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情?
这名中年妇女叫韩浪,她有一个6岁的儿子;被她泼硫酸的女孩叫张萌,是一个中学生,一个母亲会跟一个中学生有什么仇恨?这还要从2005年发生的一起事故开始说起,2005年4月24日,忙完农活回到家的韩浪忙着给全家人做饭,也没有顾及儿子亮亮去了哪里?可是直到吃晚饭,亮亮都没有回家,她赶紧出门去找,可在到处找遍了也没看到亮亮的身影。
韩浪这下心里开始不安,担心亮亮是不是被人拐走,连忙在小区里四处求人帮忙找,逢人就打听,得知不久前亮亮还和别人在玩耍。找了许久,终于找到了亮亮,可接下来的一幕,让韩浪直接崩溃,亮亮已经是一具被浸泡了许久的尸体,她再也听不到亮亮用那可爱的声音呼喊她妈妈,韩浪已经哭得喘不过气,她从没想过儿子会以这样的方式离开她。
儿子一直都很乖很听话,怎么会掉落在一口无人看管的井中,这让韩浪感觉到很疑惑,于是她立马报了警,即便人死不能复生,那也要将真相查个水落石出。通过警察的走访调查,确认亮亮的确不是意外摔入井中,而是被同小区13岁的强强推进去的。强强是他们小区出了名的小霸王,小区里被他欺负过的小孩数不胜数,可强强的父母对此却视若无睹。
强强为何会把亮亮推到井里?原来当天他们几个孩子在一起玩耍的时候,强强嘲笑亮亮是个没有爸爸的孩子,亮亮是跟随母亲改嫁到这个地方,虽然继父对他很好,但在他心里也还是有个疙瘩,当强强嘲笑他没有爸爸时,他便与强强发生了冲突,可他毕竟只有6岁,与13岁的强强对比,在身体与力气上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很快他便被强强打趴下。
强强还在愤怒中,用手掐死了亮亮,后来发现亮亮死亡以后,他很担心会被人发现,所以他便把亮亮推进了这个没有人会去留意的井中,只是没想到最后还是被人发现了他的恶行。因强强只有13岁,还没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法院没有对他判刑,只是将他送到收容教养3年,但强强的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没有起到足够的监护教育职责,因此需要向被害者亮亮的家属赔付15万的经济补偿。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20年刑法修正以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降低到12岁,强强如果放到现在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浪虽然很伤心,但也无可奈何,只是后续发生的事情,是真的把她逼到绝境。案发后强强的父亲张平明明答应得很好,允诺自己会赔偿15万元,可几个月过去,张平夫妻俩不但没给一分钱,还连一句道歉和安慰的话都没有,甚至还说出了一些不堪入耳的风凉话“我的儿子三年以后就可以安然无恙地出来,你儿子可这辈子都回不来。”
这话任谁听了都会气愤,何况是刚刚失去儿子的韩浪,这话就像针一样扎进韩浪的心里,心生怨恨的她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讨回公道,也让张平他们夫妻俩尝尝失去孩子的痛苦。于是她便盯上了张家长相出色的大女儿张萌。2006年11月25日,韩浪带着硫酸上了张萌每天放学都会坐的公交车。
韩浪在公交车上泼硫酸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北京房山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部分,赔偿张萌36万余元,赔偿其他受害人12万余元。当时韩浪已怀有身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孕妇可以取保候审,可韩浪没有选择取保候审,而是选择将自己的孩子打掉,她认为自己没资格再做一个母亲。
因为她一时的冲动伤害了一个无辜的孩子,对张萌她心存愧疚,可如果让她重新选择,她可能还是会这么做,只是不会把矛头对准一个无辜的孩子,这是她作为一个母亲最后的一丝忏悔。可面对韩浪的审判结果以及她的忏悔,张平却是愤愤不平,称“判得太轻”,两人在等待签字时还在发生争执,张平跟记者说自己从来没有打算不赔钱,只是想分期慢慢赔。
可他们小区的人都知道张平家是什么情况,他不是没钱赔,就是不想赔,听到他这番话,已经脱掉法袍的女法官都忍不住说了他,张平甚至还在骂法官是不是偏袒韩浪才判这么轻,至于法官有没有偏袒无需解释,张平他应该问问自己的良心。如果夫妻可以好好协商,那也不会酿造这场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