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榆林一桩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荒唐伦理悲剧
2015年,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荒唐伦理悲剧,导致三个家庭支离破碎。一切都要从2015年12月20日的那个晚上说起,家住定边县的康某与郝某、王某以及邻乡的王某某四个好友,驾车前往靖边县城聚会喝酒。虽然几人都已有家室,但耐不住总觉得野花比家花香,想着在外寻找刺激。
出发前,他们就想好了这一次聚会,不仅要喝酒还要找个“小姐”。抵达靖边县城后,他们辗转两个KTV喝酒,在第二个KTV找来在店内工作的三名陪酒女。王某支付300元后,与其中一名陪酒女闫某发生关系,随即喝得尽兴了的几人准备离开。康某提出带一个陪酒女出去,王某某支付给闫某300元(闫某称200元),五人一同离开又喝了点酒。
凌晨2时45分,王某醉倒在车内睡着,王某某、康某、郝某带着闫某去某酒店开了间房。先后与之发生关系,期间,王某某还将康某与闫某发生关系的过程用手机拍摄。凌晨5时许,闫某返回长期租住的宾馆,到这儿只有王某某给了闫某300元。除此之外,没有再给闫某费用,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闫某前往公安局报了案。
称被三人QJ,随即三人被以QJ罪刑事拘留,王某也因嫖娼被行政处罚。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是卖Y嫖娼还是QJ,要知道卖Y嫖娼与QJ两者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只会是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Y、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嫖宿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才会构成刑事犯罪,以QJ罪论处。QJ罪则是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如何区分卖J嫖娼与QJ?这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卖Y嫖娼的认定在于主观上是否已经就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达成一致,如果达成一致便构成。无论给了钱但尚未发生关系,还是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钱,都不会影响卖Y嫖娼的认定。QJ罪的定义则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儿的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以妇女反抗为根据,比如说身体搏斗、语言拒绝、呼救、求情、指责等等都算。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还采取了放宽态度,特殊情况下失去被害人反抗的前提(即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同样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QJ罪论处。
不难看出,其中认定的关键就在于闫某是否自愿,这个问题很难说得清。闫某一口咬定是非自愿,公安机关所采取的也是闫某的说法,故一审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年。可王某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却发现了一些疑点,比如说闫某称她喝下王某某递来的饮料后失去意识。但除了王某某几人的供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闫某曾被下药,药的种类、来源也没有说明。
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在闫某的血液中没有检测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安眠镇静催眠类成分,那么闫某的说法就很值得怀疑。其次闫某说自己凌晨回去,下午四五点醒来就去报案了,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却发现她在下午一点曾给康某某打过电话。康某某表示这个电话是来要钱的,接到电话后,王某某将500元通过微信转给康某某。
除此之外,王某某拍摄的视频可以清晰听到,闫某说过这样两句话:“你们不能亏我”“我这会精明”。足以见得,她当时清醒且自愿,后来报警很可能是因为没有谈妥或其他原因。就以上疑点,王某某等人提起了上诉,榆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然而2018年12月6日,靖边县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他们只能寄希望于终审,终审判处结果并未公布,我们无法得知。不管结果如何,这出闹剧都给王某某等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他们因QJ被抓的事在小镇传得人尽皆知。流言蜚语遍地,康某被拘一个月后,康父因受不了在家上吊自杀。
康妻也带着儿子远走改嫁,已上大学的大女儿因无人供养辍学,家破人亡。其余两人也是妻离子散,结婚不到一年的郝妻起诉离婚,郝某在看守所内签字同意。王某某的妻子两次起诉离婚,虽然在王某某的坚持下没离成,可她还是带着两岁的孩子离家出走。
闹到这个地步可悲又可叹,如果不是因为他们一时的荒唐念头,也不至于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