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一对父母不想让儿子打光棍,竟将15岁女儿嫁给儿媳哥哥
古人的结婚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以前的人基本没有婚姻的自由,但现在是思想文明的时代,婚姻自由不仅是一种个人的选择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就已经实施,但是总有些罔顾法纪的人会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做出一些违背法律道德的事情。
1983年的某一天,在江苏淮安洪泽区的一个小山村,一户姓龙姓的村户家中,正张灯结彩地进行一场结婚仪式,结婚原本是一件多么幸福又美好的事情,可让人不解的是在美丽的新娘子马翠芳脸上却丝毫看不到喜悦之情,很显然这场婚姻并不是她自愿的。既然这么不情愿为何还要结婚?
马翠芳压根好像就没有对这场包办婚姻说“不”的权利,因为她只是哥哥用来娶媳妇的一个工具人。马翠芳的哥哥到了娶亲的年纪,但家里没有钱能够给得起彩礼钱,父母又不想让儿子打光棍,所以只能用马翠芳这个女儿去换亲,于是才15岁的马翠芳就这样被迫换亲给了嫂子的哥哥龙某。
龙某不仅比她大15岁,性格脾气还特别地暴躁,两人结婚以后,龙某经常对她拳打脚踢,龙家长辈也只是把她当作一个传宗接代的生育机器。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在那个年代很多女子都是这样的命运,可能大部分的女子都会就此认命,可马翠芳她不愿意,她不想自己一辈子就这么憋屈下去,她想要寻找属于自己真正的幸福。
可奈何这个时候她突然有了身孕,有了孩子也就有了羁绊,马翠芳只能暂时放弃了寻找自己幸福的想法。可没想到她生下孩子以后,龙某对她的态度依旧没有任何的改变,甚至变本加厉,为此两人经常吵得不可开交。
这样每天鸡飞狗跳的生活马翠芳过了整整16年,这些年这样压抑的生活压得她早就已经喘不过气,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她不确定自己会不会疯掉。马翠芳看到孩子已经长成了一个小大人的模样,应该已经可以照顾自己,没有了孩子这个羁绊,她毅然决然的选择逃离这个对于她来说就像地狱一般的家
自此以后马翠芳便再也没有出现过,也没有回龙家看孩子一眼,好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直到2018年,马翠芳突然出现,找到龙某还提出了离婚的要求。龙某一脸懵,离家出走这么多年的妻子找上门来不问问儿子过得怎么样,开口就提离婚,这让他怎么接受,于是他便拒绝了马翠芳的要求,并且还要去法院告马翠芳。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马翠芳在消失的这些年里,遇到了一个真心爱人于大福,好不容易遇到的幸福,她怎么可能会轻易放过,那肯定要抓住,可当她准备跟于大福结婚的时候才想起自己当年还没有跟龙某离婚,她的户口也还在龙家,所以她想要跟于大福结婚必须要先把她与龙某的事情处理好。
龙某看到这么多年归家的妻子,不仅对他和孩子没有丝毫的关系,还想着跟他人结婚,他怎么会心甘情愿地同意,于是他便要去状告马翠芳重婚,那马翠芳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首先当年她跟龙某结婚的时候只有15岁,依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马翠芳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她当年与龙某并未领证。
但是只要是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结婚的男女,双方只要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都是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在1994年以前结婚的,就算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可以算作事实婚姻,这样的婚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不可随意侵犯。
因此马翠芳在未与龙某离婚的情况就与于大福同居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还生下孩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马翠芳的罪行被认定那她免不了要吃牢狱之苦。
但法院考虑到马翠芳当年会离开龙某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法律明确表示,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或者由于受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因素影响,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很明显马翠芳与龙某的这段婚姻是属于被封建思想祸害的产物,她的父母用她来换取哥哥的婚姻,对她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法院也更加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在马翠芳的强烈要求下,最终龙某还是同意了与她离婚,还她自由,马翠芳最后也如愿以偿地跟于大福走到了一起,也算是收获了属于她自己的幸福。
虽然《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法律无法约束到每一个人,像马翠芳这样没有婚姻自由的女子,这个社会至今还存在,希望有这样遭遇的女孩可以勇敢一点,对这样的行为坚决抵制,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