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丈夫朋友,前夫离婚挣下千万资产,她上门大闹索要200万
追求更好的生活,追求表面的光彩,这其实都是人之常情。没有什么好指摘的,但有些人的爱慕虚荣却实在是太过分,不惜为此越过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就比如说中年女子杨某,当年是她爱慕虚荣出轨丈夫朋友,是她背叛了自己的家庭。然而眼看着前夫在离婚后挣下千万资产,又跑来大闹索要200万,可谓是毫无底线。
起初杨某找上记者时,记者还以为碰上了一个男子负心薄幸的故事,因为据杨某所说自己与前夫周某育有一个儿子。离婚是因为他沾染了赌博陋习,将家里的财产输得一干二净,为保护孩子才选择离婚。虽然离婚,但她一直还惦念着周某,等待一家人的团聚。谁知后来周某东山再起,却将她抛弃了,跟年轻漂亮的朱某住在了一起。
她不甘心,想追回自己的家庭,夺回属于自己的一切。这才找上记者调解,听了这话,自然以为是周某太过无情。可当找上周某,才发现事情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周某当初确实是个富二代。也因为赌博等恶习输光钱财,穷困潦倒,但他们离婚并不是因为欠债。实际上离婚是周某提出来的,因为杨某背叛了他,出轨了他的富商好友。
当年在他人生最艰难的时刻,杨某不仅没有与他携手共患难,反而还要插上一刀。周某怎么还会回头,更何况,他觉得通过离婚一事已经看清了杨某的真面目。原来当时周某穷困潦倒,那个朋友却还是个富商,所以周某认为杨某出轨就是爱慕虚荣。奸情被揭穿后,杨某毫无悔过之心,直言要离婚并且要带走大部分剩余财产以及孩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出轨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离婚财产分配或抚养权应当优先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杨某是出轨者,周某是被出轨者,按理来说他是可以索要损害赔偿并尽力争取抚养权的。问题是杨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他有赌博这类恶习且屡教不改,法律又有规定: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抚养权,一则孩子还小,二则周某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综合考虑,孩子也归杨某抚养,不过周某仍需出抚养费。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改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周某考虑到孩子,对这一切并没有提出意见,此后哪怕生活再艰难也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于朱某,实在来说她也不算是年轻漂亮,周某与她走在一起完全是看中温柔善良的美好品德。
也正是因为朱某在背后的支持,周某才能无所顾忌的外出打拼,东山再起挣下千万资产。周某这边顺风顺水,那边的杨某却事事不顺,出轨的丈夫好友并不愿意离婚娶她。到头来还是孤身一人,眼看着周某是妻子有了财产有了,不甘心的她才编出开头那个谎言。当真相被揭开,杨某清楚自己谎言藏不住了,却还是不肯放弃要钱的想法。
她始终认为前夫周某东山再起,有她的一份功劳,给补偿是应该的。吵着闹着索要两百万元,不巧的是杨某与周某的离婚证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并没有盖章签字。杨某遂揪着这个瑕疵想要撤销离婚,但她未必能如愿,两人的离婚登记早已完成。差的只是一个章,这类属于程序瑕疵,可以去民政局补正盖章。
且就算是想要撤销离婚,也应该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此时早已过一年。杨某没有道理撤销离婚,至于索要两百万元是毫无依据,从办理结婚登记完成开始。他们在法律上便已经没有了任何关系,只有两人的子女可以依法找父亲索要抚养费,也只有他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前妻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除非周某写下遗嘱指定她为继承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杨某都无法获得周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