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男子发现妻子出轨,躲在阁楼偷看3天,最终酿成悲剧
梁秋实先生曾说过:“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乃是人间无可比拟的幸福。”当一段婚姻失去了爱情,以至于夫妻双方要靠出轨来追求刺激,满足心灵和身体上的需求时,这段欢婚姻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面对支离破碎的婚姻,面对背叛自己的妻子,正常人都会选择离婚。可也有人忍不下这口气,坚决要在妻子和破坏家庭的第三者身上捞一笔。结果就是,因违背法律而遭受惩罚,因深陷贪念而自食苦果。
2016年,黑龙江木兰县发生了一桩捉奸事件,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将这件事告诉了父亲。随后男子躲在自家阁楼偷看三天,终于找到机会现场捉奸,对情夫实施暴力后,拍照勒索30万元。可最后的结果却意外反转,情夫不但没事,还成为了受害者,反倒是男子和父亲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
家住木兰县的韩立是一个顾家的好男人,和妻子结婚后为了赚钱,他不辞辛苦在外打工,每年几乎之后过年过节才能够回家和家人团聚。原本以为这番辛苦最后一定会获得回报,不说家财万贯,好歹也能家庭和睦夫妻恩爱。
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妻子王某竟然趁韩立在外打工与同村男子张某出轨。多亏这件事被韩立的发小发现,于是发小立刻打电话告诉了韩立。韩立听闻妻子出轨,一开始并不相信,直到他看到发小发来的照片,这才当初崩溃。
照片上妻子王某打扮的花枝招展,正和同村男子张某手挽手地走进一家酒店。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就算看到照片韩立依旧心存疑惑,他实在无法接受妻子背叛自己的现实。为了弄清楚真相,韩立联系父亲韩喜,和父亲商量该怎么办。
韩喜认为应该先观察,确定王某到底有没有出轨。如果没有出轨还好,若是真的出轨,父子俩就来个抓现行,将这对不守伦理道德的男女当场捉奸。韩立听从了父亲的安排,让父亲暂时观察妻子,自己则请假赶回家。
2016年8月22日,韩立刚好回到木兰县,为了现场捉奸,他也以埋伏在自家阁楼,并不让妻子发现。到了8月25日下午7点多,村民张某特意到韩立家中找王某。
两人并不知道韩立回家的消息,以为家里没人,便大胆地在家中偷情。躲在阁楼三天的韩立看到这一幕,气得怒火翻涌,他当即叫上哥哥和母亲,一起进入卧室捉奸。
张某被屋外的动机惊吓到,连忙准备穿衣服逃离。但不等他穿好衣服,韩立就闯入卧室,举起手机拍照当做证据。不仅如此,韩立还和父亲一起对张某实施了暴力,造成张某头面部外伤致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为了不让张某逃走,韩立扣留了张某的手机、包和车钥匙,并威胁要剁掉张某的手,将这件事告诉张某的妻子。一番威胁和殴打,让张某当场跪地求饶,表示愿意对韩立进行经济补偿。在韩立的威胁下,张某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并按上自己的手印,最后才被韩立放走。
次日一早韩立就催着张某赶紧打钱,可张某却迟迟不愿转账。在韩立多次催促下,张某最终下定决心报警。他来到木兰县派出所,向警方诉说了自己被打和被威胁的事,可是却故意隐瞒了自己和王某出轨的事实。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将韩立父子俩捉拿归案,经过审讯才得知事情的全部经过。原来这起案件都是因为王某和张某出轨导致的,可即便如此,韩立父子俩对张某实施暴力,并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旧构成了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只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还达不到犯罪标准,因此并没有判定韩喜和韩立父子俩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符合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由警方处以上述行政处罚。可韩立父子除了故意伤害他人,还有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法院最终也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在这桩案件中,受害人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且韩立父子虽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但最终没能成功,因此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是故法院最终决定,判处韩立父子儿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至此这桩捉奸闹剧终于告一段落,韩立父子俩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事实上,如果他们在捉奸后能够冷静对待,用手上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这桩闹剧不会发生,张某和王某也会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