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老太逼死大儿媳,5套房全给小儿,82岁住危房儿子们都不管
自有文明,即有孝道。百善孝为先,这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传统观念,史上有名的大孝子,那绝非舜莫属,舜生活在“父顽、母嚣、象傲”的家庭环境里,他的继母一心想要残害他,可是他依旧还是对继母非常的孝顺,多年如一日,没有丝毫懈怠。对待一个继母尚有这样的孝心,那在什么情况会抛弃一个生育抚养自己长大的生母。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在湖南衡阳一个82岁的金老太,她明明膝下儿女成群,可是她却一个人孤独的住在一间断水断电、破败不已的危房,子女对她不闻不问,那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金老太因为拆迁获得了5套房的补贴,市值加起来一共价值400多万,按照这样的条件我们一般看到的不更多的是子女抢着来养父母,可金老太怎么会却是一个完全相反的状态了?会酿成这样的悲剧,跟金老太自己本身是有关联的,父母一旦有好几个子女以后,就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金老太就是一个这样典型的母亲。
金老太有四个孩子,两儿两女,对于小的父母总是会格外疼爱一些,金老太也是一样,她非常的宠爱自己的小儿子王建国(化名),什么事情都偏袒小儿子,儿子可能意见还没有那么大,但是儿媳对待她这样的偏心难免心理会有所不满,大儿子王建华(化名)的老婆就对婆婆这样的行为多次表达过不满,而且婆媳之间还因为金老太的偏心闹过几次矛盾。
可金老太在跟大儿媳闹了矛盾以后,还是没有任何的改变,甚至有一次因为一件很小的事情,她又一次把心偏向了小儿子一家,这让大儿媳感到非常的不满,两人之间发生了很大的争执,王建华虽然劝说了自己的老婆,但好像没有很大的效果,大儿媳因为气不过,选择喝药自杀,还好被及时发现救回一命,可即便如此金老太还是没有什么太大的觉悟。
由于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王建华对自己的母亲也算是寒了心,便不怎么愿意搭理金老太,原本金老太是跟着大儿子一家住在一起,所以她住的房子也就自然把大儿子王建华的名字给加上了,没想到自己的家突然要被拆迁了,那肯定会获得一笔不少的拆迁补偿,所以小儿子王建国知道哥哥跟母亲的事情之后,便把母亲接到了家中,本就偏心的金老太便把拆迁获得的5套房子和部分现金全部都给了自己的小儿子。
可她的这一偏心举动并没有在小儿子那里获得什么好的回报,小儿子王建国在拿到5套房子以后,只给金老太留了一个小房间,这让金老太太很难接受,而且据金老太交代小儿子就连那个小房间后面都不让她住,一直霸占着她的房间,就是为了把她给赶出去,如果金老太太的说法属实,那么小儿子王建国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根据《老年人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而对于房子的分配问题,小儿子王建国跟他老婆还认为房产权只有儿子能拥有,大儿子自己不管金老太,也不要房子,那么房子自然就是小儿子的。从法律来分析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所以不管是儿子和女儿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小儿子家不给住,大儿子家更不可能,金老太本想投靠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可是女儿对于她一直以来的行为也颇有微词,所以也不愿意抚养她,无奈的金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金老太还是希望能够跟小儿子坐下来协商,金老太表示不愿再追究房子的归属问题,只是希望老有所养,孩子们陪在身边,然而即便是她每个月出1000块钱的生活费,小儿子也不愿意接养。
王建国表示,即使要他抚养,自己也只有四分之一的责任,其实按照法律的规定,金老太的四个子女对她这样是属于弃养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说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事情,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的老人面临着被子女弃养的问题,当然金老太的子女会这么对她,她的孩子固然是有问题的,但是她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她一味的偏袒,导致小儿子养成那样自私自利的性格,所以即便最后他得到了所有的好处也依旧不会好好孝敬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