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捉奸收“补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山东淄博路某某捉奸收受刘某某“补偿款”2.5万后被判敲诈勒索案件,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再审。路某某的辩护人王艳涛表示,再审中自己是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再审时公诉机关坚决自己的意见,认为刘某某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物,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决。
原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前往某培训机构楼下的酒店。路某某尾随进入酒店设法开门后,发现张某和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房间内,存在不正当关系。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进行视频拍摄,对刘某某和张某均有肢体击打行为,并有过激言论。后张某先行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在房间内,刘某某主动提出要对路某某进行补偿,路某某索要6万元,刘某某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路某某2.5万余元。路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路某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在此过程中,虽然刘某某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路某某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刘某某最终给付金额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路某某索要钱财超出了刘某某自愿补偿的范围。
二审后路某某依然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被驳回。路某某以“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案情分析
事出有因的以暴力、强迫手段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性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子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276号:“被告人宋某胜等人,在得知其未成年女儿与成年男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基于气愤将被害人王某长时间非法控制之后,对王某进行殴打,向王某及其家人索取赔偿款,虽然上述赔偿款是法律上所不保护的非法债务,但基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宋某胜等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回到本案,当路某某发现刘某某与张某有奸情后,按照法律刘某某没有补偿路某某的义务,但按照一般人理解,刘某某与张某的通奸行为确实对路某某造成精神伤害,贬低了路某某的人格,其索要补偿也合情合理,确属事出有因,并且这个补偿是没有标准的,要多少都不过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路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索要补偿,其行为不构成侵财型犯罪。
在法律实务中,“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向雅士利索要巨额赔偿案,黄静因购买笔记本电脑向华硕索要赔偿案,最后都是按无罪处理的,因为他们都有索取赔偿的基础。别说路某某与张某是夫妻,即使是恋爱关系,恋人与他人发生正当性关系也会对另一半造成心理伤害,也有理由索要精神补偿。如果路某某侵犯了刘某某的人身权利,可以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进行处理。
以下两种情况,丈夫捉奸收“补偿款”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1、“仙人跳”型捉奸
男女合谋,女方以色诱的方式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男方假装进行捉奸强行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抢劫或者是敲诈勒索。
2、再次索要钱财
如果路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后,路某某再次以揭露隐私、实施加害等相威胁的方式向刘某某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务中,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被害人一次性索要多少赔偿都不过分,因为人身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交换的,而财产权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交换。甲将乙打伤,乙以报案相威胁向甲索取一百万、一千万都不构成犯罪。甲盗窃乙一万元,如果乙以报案相威胁索要数额远超过一万元,则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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