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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名下房屋出售给部分子女未有母亲签字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合同无效纠纷

作者 :旭珠 2024-01-17 07:44:51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周某辉诉称:周某刚、陈某娟夫妇育有周某辉、周某英、周某杰三名子女。陈某娟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周某刚于2020年3月8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原是周某刚所在单位分配给其的福利住房。2002年10月,周某刚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6月10日,周某杰在周某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周某刚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周某刚也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涉诉房屋为周某刚、陈某娟夫妇的共有财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也没有陈某娟的签字。合同载明的成交价格为3l万元,但周某杰并未实际给付购房款。现周某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周某杰与周某刚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周某杰辩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周某刚的签名是其本人亲笔所签,且合同在2009年已经履行完毕。周某辉主张合同并非周某刚本人所签,周某刚没有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依据。
法律没有要求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需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涉诉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刚一人名下,由周某刚签订售房合同合法合规。周某辉已经将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周某刚,房屋也在2009年过户完成。房屋过户后,周某刚、陈某娟仍在房屋居住直至死亡,二人对此事知晓且未提出异议。2019年,周某辉、周某英、周某杰还共同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确认父母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了周某杰。综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周某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
周某刚、陈某娟夫妇育有周某辉、周某英、周某杰三名子女。
2002年10月24日,周某刚与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S公司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周某刚,房屋实际售价为30919元。按周某刚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率0.9%,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合同签订后,S公司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周某刚名下。
2009年6月8日,周某刚与周某杰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刚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周某杰,房屋成交价格为31万元。2009年6月10日,双方共同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涉诉房屋由周某刚名下过户到周某杰名下。当日,涉诉房屋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
2019年11月18日,陈某娟死亡。2019年11月27日,周某辉、周某杰、周某英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书,载明:“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的一号。母亲在世期间,和父亲商议达成一致,由周某杰出资购买并过户于周某杰名下。(因此房含有二老的工龄补偿在内)故三人商议周某辉、周某英放弃此屋的继承权,父亲在世期间由周某杰赡养。
2020年2月5日,周某刚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我叫周某刚现年80岁,老伴陈某娟于2019年11月18日去世。我二人无有共同财产只有朝阳区一号二居室楼房一套。该房在我不知情况下被次子周某杰私自改为过户他名下。现在我授我长子周某辉为委托人,代礼(理)我聘请律师,并提起公诉要回我的房屋产权属于我所有权。已(以)后我打算变卖出售,变金作为我养老治病来用,然后将剩余的资金由周某辉一人接收,这是我最后遗嘱,无他协商,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周某辉对周某刚出具《委托书》的过程进行了录像。2020年3月8日,周某刚因病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杰请证人周某英、郭某丽出庭作证。周某英表示:其是周某刚、陈某娟夫妇之女。2019年11月27日的三方协议书是周某辉、周某杰、周某英三人所签,周某辉认可父母都同意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周某杰,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周某英表示,其不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证人郭某丽表示:其是周某刚、陈某娟夫妇的干女儿。两位老人告诉她,周某杰是该房屋的房主。周某辉对两位证人的证言均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周某辉的申请,对周某刚与周某杰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周某刚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了文检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签字为周某刚本人亲笔所签。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周某辉与周某杰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定结论可以证明,该合同系周某刚本人签订,可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周某辉以该合同并非周某刚本人签订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涉诉房屋原系周某刚、陈某娟夫妇的共同财产。虽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陈某娟的签字,但是陈某娟在房屋过户给周某杰后,多年均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生前曾作出过向周某杰索回房屋的意思表示。综合现有证据,法院可认定陈某娟知晓周某刚将房屋出售给周某杰一事。周某辉以周某刚无权处分属于陈某娟房屋份额为由,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周某刚与周某杰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周某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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