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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贩卖毒品案

作者 :玉芳 2024-01-08 10:20:24 围观 : 评论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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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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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林某乙、刘某某、江某某、赖某某、朱某某、蔡某丙、叶某某、蔡某丁、张某戊、林某己,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某某,均系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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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X镇X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某某和罗某某、林某庚、陈某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略).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某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林某庚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某某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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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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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甲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某甲,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于郭某某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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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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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甲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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