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雪糕掉地上致行人滑倒受伤被判赔偿,此类案件很多
吃雪糕时掉了一块在地上未予理会,行人路过踩到地上的雪糕渍滑倒受伤,由此引起的赔偿问题如何处理?12月21日,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例。
近日,张某、李某回家时,在电梯门口吃雪糕,不小心掉了一块。不久后,王阿姨路过时,刚好踩到电梯口地上的雪糕污渍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吃雪糕的张某、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时应当仔细观察路面状况,注意行走安全,其踩到雪糕污渍滑倒受伤,自身亦有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在吃雪糕等电梯时,未对掉落的雪糕污渍进行清理,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多人通行的公共区域道路通行安全,但保洁人员未对该雪糕污渍进行及时清理,存在管理不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张某、李某作为危险源的制造方,承担40%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地面卫生,承担30%责任,王阿姨走路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以上转自:广东韶关市中级法院)
阅读链接:人们经常会到公共场所,进行购物、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看看以下这么案例。
案例一:小区乱扔香蕉皮致行人摔伤
2020年的某天,吴女士带小孩到原告居住的某小区游乐场玩耍,随手将吃剩的香蕉皮扔掉,香蕉皮落在人行道边上。年近八旬的王大爷路过,不慎踩上香蕉皮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王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3余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的健康危害而放任为之,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王大爷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确定吴女士承担60%的过错责任,赔偿近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超市积水导致顾客摔伤
张阿姨是某家超市的常客,一天,她在超市地下一层水果区购物时,因地面水渍未擦干而摔倒在地。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阿姨左腿三踝骨骨折,还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法院考虑张阿姨自身过错,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张阿姨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案例三:酒店防滑垫滑脱导致顾客受伤
某酒店与玛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酒店一楼出租给玛某作为宴会厅经营,并将酒店营业执照等手续借给玛某用于经营该宴会厅。一日,黄某在前往该酒店二楼就餐时途经一楼宴会厅入口处,因脚踩的防滑垫滑脱导致摔伤。经鉴定,黄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玛某虽在宴会厅入口处铺设防滑垫、门厅内设提示牌,但黄某仍在进入宴会厅入口时,因地垫滑脱摔倒受伤,表明玛某未有效保障进出人员的安全,故判令玛某与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酒店和玛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天冷路滑的情况下,自身安全更多应靠个人的注意和保障,而不是无限加大餐馆等服务场所的责任。遂改判黄某承担50%的责任,酒店承担30%责任,玛某承担2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以上案例综合来自央视说法、最高法院、塔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