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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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确有错误如何救济
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救济处理,对于存在错误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劳动仲裁裁决后如果发生了错误,可以要是更改,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不满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权。
发现生效仲裁裁决错误的救济方式是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
2022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法律主观:劳动争议 如何规定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敢于给出确切意见,高明之处就远超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解(一)》)。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仲裁不允许撤回的情形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受理: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不能确定明准的被告;再者就是本院没有管辖此案件的管辖权;这些不会进行受理的。
如果劳动仲裁已经立案,一般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当事人订立的口头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4、仲裁条款无效情形: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法律主观: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曾经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解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竟然历经7个月才发布正式稿,可见背后的利益之争惊心动魄。
据此,当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非所谓的一个月。
解读:(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就是说:虽无书面协议,但职工对调了岗位当时无异议,而且履行了一个月后,属默认调整的合法,属有效的,一个月后再起纠纷,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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