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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制服“我这身衣服就算执法”?这种说法不合法,后果很严重!

作者 :芸林 2023-06-06 06:00:50 围观 : 评论

近日,网传“河南潢川一城管执法时疑似遇到开店同行”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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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店主在店里,来了几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一位女城管要求店主挪走摆在店外的小板凳。店主让女城管出示执法证件,说是担心有人冒充。

女城管强硬地说:我穿这身衣服都算执法。男店主说:执法证都没有,你在街上执什么法?你违法了你知道不?女城管要求店主配合执法少说废话。男店主也拿出了一身城管制服,冲着向对方大声嚷嚷:这是城管衣裳不?你们要出示执法证件的!女城管丝毫不慌张:我违啥法啦?你看我们的工作是在找事吧?

事情的后续是,潢川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回应:经确认,该城管人员不是我们城管局的人,而是春申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春申街道办的城管部门接到消息作出回应:调查核实中。



如今,国家正在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除了以前常见的警察、城管、税务、工商可以身穿制服执法,如今又有了农业执法、文化执法力量。

执法无疑是好事,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可是,执法的前提是要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保障执法行为首先要合法。否则的话,执法成了违法,还如何保障社会秩序,促进他人守法经营?

以上述新闻为例,女“城管人员”的执法水平,连自己的同行都看不下去了,惊呼,“他们就是在找事,为何不人性化执法?”可惜的是,女“城管人员”居然将自己的执法制服当成了执法依据,代替了执法证件,还信誓旦旦地质疑对方是在“找事”。

究竟是执法的女“城管队员”不懂法,还是男店主找事呢?

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警察执法时,只要身穿制服,就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面对不时闹出来的要执法证件的视频,一些警察的自媒体,也经常不惜余力宣传这样的说法。久而久之,其他的执法人员,也学会了这样的说法,估计女“城管队员”也是深受其影响了。

那么,执法人员身穿制服,究竟能不能代替执法证件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由此可见,即便是警察人员执法,也要主动出示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的。不同的是,警察所出示的是警察证,而不是执法证。只有在执行特殊任务或情况紧急时,如着警服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时,才可以不出示。此外,对方要求出示警察证的,即便身穿警服,也必须出示。根本不存在什么,只要身穿警服,就不需要出示执法证件的说法。(今天第四条文章推送《警察执行职务时,各种情况下警察证的出示规定汇编》)

在(2019)粤行申2735号行政裁定书中,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警察执法时都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本案中,虽然交警金湾大队民警执法时身着警服、佩戴警徽和警号及驾驶警车,已可以表明其警察身份,被执法人盛某现场也未要求出示,但执法民警未主动出示警察证的行为,(不属于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可见,对于身负紧急执法需要的警察人员,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及司法领域,都规定和执行着严格的警察证件的出示责任,根本不存在什么身穿制服,就可以代替执法证件,即便被执法人员请求出示,也可以拒不出示的说法。



对于警察之外的其他的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具体到城管人员,《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四十条规定,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更不存在什么执法制服,可以替代执法证件的说法,反而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如果执法人员不执行以上证件出示规定,强行执法的话,则构成了违法行为,个人要承担党纪政纪的责任追究,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法治社会,施行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喊喊口号,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立法上首先规定的是执法活动的程序规范及相应的责任。执法活动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执法代法的现象,终究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反而会得到违法行为没有惩处,自己先因违法执法受到了惩处的法律结果。网络时代,执法人员、执法机关,不得不重视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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