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拿凳子砸倒拉架女子!必须严惩!
必须严惩!河南郑州,一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女子上前劝阻,并拉开与男子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可谁曾想,该男子却趁劝架女子不注意时,拿着一张凳子从身后砸向女子头部。女子被砸中头部后,应声倒地,之后便一直躺在地上昏迷不醒。
事后一名男子欲上前理论时,被同行人员拉着。可醉酒男子却又用凳子砸向对方,凳子掉在地上后,该男子捡起凳子又继续砸向对方。
之后两人便撕打在一起。但过程中,醉酒男子却又不停用之前那张凳子连续砸了对方好几下。随后被打男子也捡起一张凳子,与醉酒男子对抗。
1、有网友表示,黄衣女子后脑勺子被砸那一下,肯定伤得不轻,倒下后没有反应都了。太过分,必须严惩打人者。
也有网友认为,这人比唐山陈某志还牛,一个人就敢如此猖狂,而且下手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寻衅滋事罪没跑了!等着刑事拘留吧!
但还有网友担心,被打男子还手了,而且还举了凳子反击,会不会是互殴?
2、那么男子的行为怎么定性处罚呢?是构成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呢?被打男子会被认定为互殴么?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公民遇到非常紧迫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必要的限度内,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大家都看到了,醉酒男子拿着凳子连续砸了对方好几下,且事前其已经用凳子将一名女子砸昏在地上。即醉酒男子当时就是实施非常紧迫不法侵害时,没有异议。
反观被打男子,其在被连续砸了好久后,才拿起同样的凳子予以反击,并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且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酒后滋事,先是将劝架女子砸倒在地,后又殴打另一男子,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是最轻的后果,所以其行为应当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最后,大家都非常关注女子的伤情,实际上女子的伤情也直接影响打人男子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有期徒刑3-10年。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只构成轻伤,由于故意伤害致轻伤只判处3年以下,根据刑法同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后者可以判更重一点,所以选择寻衅滋事罪追责。
换而言之,如果女子构成重伤,那就反过来,用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当然,无论用哪种罪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打人者都必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后,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从来都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所以对于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手,且必须严惩打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