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父子俩被群殴还手遭拘,起诉“互殴”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处罚
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对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起诉称,2022年11月26日,他们在翠屏区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同陈某、章某等3人因挪车发生口角,3人结伙对周氏父子俩进行殴打,导致两人受伤,“不得不进行防卫反击,并无任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周氏父子对于翠屏警方对两人分别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翠屏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提出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确认了陈某三人先动手进行了殴打,但周氏父子存在积极还击的情况,“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认定作出的行拘10天、罚款500元处罚裁量适当,要求法院驳回周氏父子的请求。
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周世淅表示,是陈某等三人先结伙对自己和父亲进行了殴打,自己一方只是防卫,“我们也都受了伤害,还住院进行了多天治疗。”周世淅说,自己的行为是对陈某等三人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我们是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没有想去打他们。”
由于互殴的双方均为水果市场从业人员,案件也因偶发的矛盾纠纷而引起,本着矛盾化解、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询问了周氏父子一方是否愿意调解,在周登建明确拒绝后才进行了行政处罚。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