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鸡,被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判了
偷鸡摸狗是指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在日常生活中是常有的事。但因为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且数额也不大,所以很多人都是私下解决。可谁又能想到,小偷小摸的行为也能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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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就曾有一男子胡某不好好靠自己的努力过自己的日子,反而去别人家偷鸡。而且专挑一家下手,不到三次,就被女主人孙某(孙女士)发现了。但因为一直没抓到小偷,她就只能以燃烧鞭炮的方式吓退贼人,却没想到鞭炮声将正在行窃的胡某吓死了。
胡某的家属认为是孙女士害死了他,向她索赔,孙某不肯,死者家属就将她告上了法庭,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鸡,被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判了什么样的结果。
案例回顾:
孙女士与丈夫来自河南省南阳市的一户普通家庭,两人都是土生土长的庄稼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为了多赚些钱,丈夫刘某就外出打工了。留下年轻的孙某带着女儿住在村里,为了补贴家用,她就养了些鸡鸭,既能下蛋卖钱,年节时也可以做成菜肴招待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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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她对这些家畜的照顾很是细心,每天都去查看他们的健康状况。突然有一天,她发现家里的鸡数量好像不太对劲。孙某数了一下,发现鸡居然少了几只。她出门去寻找,也问了村民有没有看到走丢的鸡,但都没有找到。
几天后,她的鸡又消失了几只,她这才意识到是有人在偷鸡。于是,孙某打电话给了外地的丈夫,丈夫闻言安慰她不要害怕,去公婆家把大狗带过来守家,晚上睡前关好门窗。孙女士去牵了狗,这才安心一点。
可没过几天,院子里的鸡又少了,狗也被药晕了。她只能将狗链栓到安全的地方,同时又想了个办法,那就是放鞭炮来吓唬小偷。毕竟她一个带着孩子的年轻女人,跟素未谋面的小偷发生正面冲突肯定是不安全的,所以就想了个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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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即使是这样,小偷还是再次光顾了孙某家。那天夜里,她带着女儿睡在房中,却突然被院中的狗吠声叫醒。只见外面漆黑一片,几乎什么都看不清,但孙女士知道,这八成又是偷鸡贼来了。
于是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鞭炮,用打火机点燃之后,快速扔到院中。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关上了房门,虽然没见过这个小偷,但她知道面对这种人,还是小心为上,她可不想遭受什么意外。
院外传来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很快,狗就不叫了。孙某认为小偷应该已经被吓走了,但她为了自己和女儿的安全,还是不敢开门查看。渐渐地,母女俩再次进入梦乡。第二天一早,她却发现鸡圈旁躺着一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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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连忙上前查看,这才发现此人已经没了呼吸。她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当晚她确实没有来过院子。之后又将小偷送往医院鉴定,得出他的死因是血压瞬升导致的心脏骤停,俗称吓死的。
死者家属很快也发现了他的死亡,找上门后发现胡某确实是偷鸡贼。但他们不仅没有因为亲人盗窃而感到羞愧,反而将胡某的死亡都怪到孙某头上,认为是她故意害死了胡某。还扬言要她赔钱,但孙女士不肯,于是两家对簿公堂。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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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条法规明确说了,行为人若因自身过错侵害了他人权益,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本身患有心脏病,也确实是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鞭炮也是孙女士点燃的,那么她对于他的死亡到底需不需要负责任呢?
本例中的孙女士只是燃放了鞭炮,并不错在什么过错行为。这里必须提到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发生侵权(违法)行为;二:对被侵害人造成财产或身体上的损失;三:侵害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联系;四: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但在本例中,孙女士性行为并不能构成以上四要件。首先,她燃放鞭炮的并没有过错,不违法。其次,孙女士的目的只是为了吓退盗贼,她主观意愿上并没有想杀人,而且她并不知道小偷胡某患有心脏病,就更别说故意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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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的情况下,她也不知道放鞭炮会吓死胡某,所以胡某的死跟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孙女士的行为只能算是正当防卫,最终法院判处她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赔偿要求。
但胡某盗窃确是证据确凿的,虽然金额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但若孙女士依然可以选择向其家人要求赔偿。事后,胡某的家属表示不服,多次上诉,都被法院驳回。孙女士一家的生活最终也回归平静。
现实生活中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还是很低的,一般情况下燃放鞭炮都不会吓死人,可孙女士却碰上了这种倒霉事。只能说,有些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小偷小摸的事情干多了,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例 河南男子半夜偷鸡,被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