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包工头为索要工程款偷拍副院长打麻将一案,法院判无罪
12月28日,重庆万州,“包工头偷拍百亿院长打麻将”一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包工头易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男子易某是重庆万州人,是一名包工头。后经朋友介绍,到海南承接工程,发包方的老板名叫刘某,其妻子是海南省法院副院长张某。
工程完成后,易某因工程结算与发包方刘某发生纠纷,后因受到威胁与恶意拖延时间,易某被迫签下工程结算书。
事后易某因觉得刘某仗着副院长妻子张某的背景,吃相太难看了。于是其拿着偷拍到张某打麻将及刘某如何操作股市及骗取国家补贴的录音,要求其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恶意侵占的钱还给自己。
最终双方议定,刘某支付200万元给易某。可刘某150万元后却以被敲诈勒索为由报警。随后易某被刑拘。
事情曝光后,主管部门对张某立案侦查,并查出涉百亿资金的大案。最终,张某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事后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易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并处罚金。但易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始终是认为不构成犯罪。
1、事发后,张某也曾为丈夫作出辩解,理由大意是自己的丈夫刘某太爱吹牛了。她的意思是说,刘某录音中说的那些话,都是吹牛的,并非事实。
但主管部门调查后的结果却将张某打脸了,原来刘某并非吹牛。因此其夫妻俩也最终为其目无法纪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2、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认为易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而使用了要挟、威胁或恐吓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的状态下,被迫支付钱财的情形。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使用了上述手段,和收了对方的钱,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所谓是非法占有,大家可以理解为并不该得的钱,却想使用手段将其变为自己的钱。刑法中常见非法占有的罪名,有盗窃、诈骗、抢劫等等。至于如何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
也就是说,本案易某罪名是否成立,就要看其收的这150万元,是不是他应得的。如果是他应得的,那自然就谈不上非法占有。
最后,工程结算我们不能仅限于工程承包价,同时还应当包括增加工程等。比如说施工过程中,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同意后,在原承包工程外,再增加的工程量。
换而言之,工程结算的金额要以原承包价再加上增加工程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刘某仗着自己的妻子是副院长的身份和人脉,以故意无理克扣了易某本应该得的工程款。即易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由于易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既然法院认定易某不构成犯罪,那么其被羁押了1325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也就是说,由于法院已经认定了易某无罪,那么其就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但是,行使该权利是有时效的。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可在两年内行使权利,向主管部门申请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法院已经当庭告知易某无罪了。那么其就是已经知道的,故其应当在今日算起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否则会因时效原因而无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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