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名大二女学生被误诊艾滋病一年多后才发现
江西吉安,一女大学生到医院检查身体时,被查出患有艾滋病。这种打击对于一个女大学生来说,实在太大了。可令人气愤的是,女大学生吃药一年多并长胖十几斤后,却又被告知,检查结果搞错了,理由是没有主动告知是当时她是怀孕了!事后女大学生决定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一名在读大学二年级的女子,去年身体不舒服时,听从家人的建议到医院做个全身检查。可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却告知其疑似患有艾滋病。医生建议她重新抽血并送到疾病控制中心,重新复核一下。
本来女子还抱有一丝是搞错了希望的,但拿到疾病控制中心确认的报告后,女子顿时就崩溃了。大家都知道她得了这种病的后果,不用多说,女子只能退学回家接受治疗。
接受治疗一年多的时间,女子身上没有表现出任何症状,这让她一家人对于检查结果产生了质疑。随后女子又到另外一家医院复查。可不曾想,复诊结果显示女子根本没有患上艾滋病。
得知这个结果后,女子简直就不敢相信,感觉就像重生一样。回想起过去一年多吃药后带来的那些副作用,尤其是自己长胖了十几斤这个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后果,女子极其气愤。
随后女子立即找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讨要说法,疾病控制中心再次复检也确认女子没有患艾滋病后,给出了两个解释:一是女子当时怀孕了没有主动告知医务人员;二是可能试剂质量存在问题。
目前,女子决定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
1、作为一个女大学生是人生最好的年华,可其却因误诊而被告知患上了艾滋病,这种心理上打击和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而且,没病吃一年多的药物对身体所带的危害后果,更加无需多说。
不幸中的万幸,女子发现了是误诊,不然继续下去,说毁了一个人都不为过!因此,笔者支持女子依法维权!
2、那么女子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看,病人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时,医院有义务告知病人该项检查的禁忌等。
民法典第1218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不论是试剂质量存在问题,还是医院没有充分、全面尽到义务,都属于过错行为,其一方都要承担责任。
其次,《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的,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具体而言,由于女子是到医院抽血,而血液样本最终由疾病中心负责检测的,因此女子最好将双方一起告上法庭,由法院来理清双方的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法院理清责任后,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酌情判定双方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
最后,这种侵权行为,对女子所造的损害实在太多太多,比如说,女子本应正常接受教育的,可其因误诊而退学了;负面评价所带来的伤害;身心遭受损害;药物给身体带来的损害等等。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女子遭受更大的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女子在主张各项经济赔偿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是医院赔偿,还是疾控中心来赔偿,且无论最终能够赔偿女子多少钱,都无法弥补他们不负责任给女子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让相关人员付出应有代价,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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