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因酒后琐事,砍死好友并砍伤两名好友的妻子,判死刑
宁夏石嘴山,男子酒后骑车掉了手机,遂怀疑是请客喝酒的好友偷走了其手机,随后将其杀害。男子作案后,又持刀威胁好友的妻子,将另外一名与其有过纠纷的女子约过来见面。随后男子又将两人分别砍至重伤、轻伤,最终法院判处男子死刑。
男子申某邀请好友周某、刘某在餐厅吃饭喝酒时,周某与刘某一言不合,发生了口角。周某将刘某打伤后,赔偿5000元医药费。事后周某怀恨在心。
一个月后,申某再次邀请周某到餐厅喝酒时,周某因酒后骑车回家路上掉了手机,遂在查看监控确认是其本人离开餐厅时拿走手机的情况下,却仍然认为是申某拿走了他的手机,并自认为即便不是申某拿走的,也是因为其请喝酒才导致其手机丢失的。
随后周某准备到申某家中,向其索要手机,在前往申某家路上时,周某心里越想越来气,并又自认为,上次打伤刘某赔钱一事也是因申某请客喝酒才造成。因此来到申某家中讨要手机被拒绝后,周某持菜刀、剪刀等作案工具将其杀害。
待申某妻子王某回到家中后,周某又持刀威胁王某打电话将刘某的妻子吴某约过来,并准备杀害两人后,再将收了其5000元医药费的刘某杀害。
王某打完电话给吴某后,想趁机逃走时被周某持刀砍致重伤二级。过程中,周某看到接完电话赶来的吴某,遂又持刀追砍吴某致轻伤二级。案发当晚,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1、经警方深入调查后确认,周某是酒后骑车回家时自己掉了手机的。手机被路人捡到后,已经还给了周某的妻子。也就是说,如果周某手机遗失后,借别人的电话拨打一下自己的手机,就完全可以避免后续发生的惨剧!
换而言之,周某手机的遗失与申某没有半毛钱关系,可其却因此产生了杀人的想法,真是令人发指!
2、通过本案的案情介绍,我们可以确定男子刘某、申某、周某三人是认识的好友关系,而且,周某与另外两人的妻子都是认识。可其却因自己的过错迁怒于两次请他喝酒的申某,以及被他打伤后正当获得赔偿的刘某。真的是颠倒是非黑白,将强词夺理发挥到极致。
因此从法律上,三名被害并没有任何过错,故周某的作案动机可评价为主观恶意极深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才能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换而言之,由于三名被害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且周某的主观恶意上是极深的,因此在作案动机这一块周某只会被从重处罚,不可能从轻。
3、生命是公民行使所有权力的基础,因此刑法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行为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即不论以任何手段故意杀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的,就处10年以上或死刑。
而区分10年以上至死刑,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行为所造成社会影响等来综合判断的。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将其个人过错行为无故迁怒于被害人,并先持刀杀害申某致其当场死亡,后又持刀砍杀两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且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刑法48条规定,当被告人罪行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换而言之,由于周某的犯罪情节完全符合上述“坚决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一审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死刑。
当然,如果周某不服一审不服判决的话,还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但笔者认为,周某想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对于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酒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切莫贪杯!更不要因酒后贪杯而做出令人无法理解的行为,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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