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男子用汽油烧死妻子,一审判死刑
云南宣威,男子陈某在儿子出生一两个月后,就因持刀抢劫和盗窃接连两次入狱服刑。此后妻子禹某既当爹又当妈将儿子抚养成人,且为了孩子没有再改嫁。可即便如此,陈某出狱后仍然经常打骂妻子。
最终禹某忍无可忍,遂带着儿子离家出走。事发当天,禹某因想念与其生活几十年的婆婆,不顾儿子的劝阻回到陈某的家中。再次见到陈某后,陈某花言巧语说自己会改,并请求禹某给其一次机会。
禹某一时心软,同意留下来一起好好过日子。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天晚上,陈某趁禹某在睡觉时,拎着汽油进门并将门反锁,随后陈某拿出汽油浇在禹某身上以及房间里并点燃。被烧成重伤的禹某在医院抢救4个月后,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在住院期间,禹某指认了凶手就是陈某。虽然父亲家的亲戚都劝说儿子,既成事实要面对现实,让其放父亲一马。但儿子明确表示,希望严惩父亲陈某!
12月16日,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犯故意杀人罪,并依法判处其死刑。
1、在母亲已经身亡,且明知道父亲的罪行是什么后果的情况下,儿子坚持要求严惩父亲,即不同意谅解,可想而知,儿子对这个所谓的父亲是有多绝望!
从法律上讲,儿子的谅解对陈某的量刑确实很重要,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也就是说,如果儿子能够谅解陈某的罪行,那么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至于具体可以从轻多少,《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注意!是以下,并非一定是40%,这个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方面来综合考量。
2、陈某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放火罪。
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我们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来判断案件的定性,主观故意同样重要。
也就是说,如果放火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而其客观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是不足以危害到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就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换而言之,由于陈某是关起房门,且所使用的汽油有限,即火势是在其可控制范围内,且不足以危害到其他人的,因此其行为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不管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只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起步量刑均为10年以上,且最高都可处死刑。
3、陈某为什么会被判处死刑?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刑事案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同类案件有所区别,应当从轻处罚。
但本案并非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因为妻子从始至终没有与陈某发生过矛盾,只是经常无故被打,且当天两人还说好以后要好好过日子。换而言之,陈某杀人动机是极其卑劣的,且其作案手段是极其残忍的。
刑法48条明确规定,当行为人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且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时,就应当绝不姑息,依法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由于法院认定陈某的罪行具备上述情节,且被害人未获得谅解,因此才会作出顶格判决的。
当然,如果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还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但是,笔者认为,儿子不谅解,他是很难获得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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