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家人做核酸插队时被制止后打人,反击者却被起诉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排队过程中,因制止他人插队而与对方发生冲突,被现场辅警制止后。对方父子两人又对男子实施殴打行为,男子反击致对方轻伤二级后被起诉。但男子坚持自己认为是正当防卫。
去年11月18日,30岁的李先生按照规定到核酸检测点排队做检测时,排在其前面的是一位女子。排了半个小时后,男子徐某及其孩子、父亲插队排在李先生的前面。
李先生见状,出言制止时,对方让李先生闭嘴,不要多管闲事。李先生认为自己制止插队并没有错,于是与对方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现场维持秩序的辅警见状,将双方拉开。
可不曾想,事后不久,徐某的父亲又冲过来与李先生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徐某见状也与其父亲一起对李先生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李先生挥拳予以反击。
后经鉴定,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先生身体损伤为轻微伤。据此,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并对李先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检察院也依照程序起诉李先生。但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1、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当时的情况是徐某的妻子,代替徐某及其孩子、父亲排队的,且确认了徐某父子俩都对李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而徐某身体所受损伤除了一处轻伤二级外,还有一处轻微伤。
从案情来看,本案是因不能正确处理纠纷而引发打架斗殴的案件,即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属于互殴行为。
所谓互殴行为,是指双方在公共场所,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后而引发的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互殴行为一般会对先挑事、动手的一方从重处罚,且会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一旦一方受到损伤是致轻伤、一方是轻微伤时,就会另案处理。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该治安拘留的拘留。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2、有人不解,为什么会有存在互殴一说,难道对方挑事都打过来了,难道我都不能还手吗?
当然不是,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自卫,且只要防卫行为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所对应的不法侵害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指出,是指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是实施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被侵害人就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境选择更理智的方式维权。
就本案而言,当时是在做核酸的公共场合,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因此只要李先生当时能够理智地让公安民警或辅警来处理,那么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正当防卫,而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本案徐某有错在先,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对李先生从轻或减轻处罚。
3、那么代人排队到底合法么?
就目前法律法规而言,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允许他人代替排队。但从社会普遍大众来看,大家所能接受的是代替老弱病残孕妇等身体不方便的人排队。而且实际上每个核酸点都有老弱病残孕妇专用通道或优先的规定。
也就是说,由于徐某父子俩不仅年轻力壮,而且精力充沛到能够随意殴打他人,因此对代替这类人群排队是没有道理的,即不符社会公序良俗的。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徐某父子俩插队在先、殴打他人在后,根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即便本案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李先生作出酌情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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