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班主任殴打学生至骨折
11月24日,广西百色,一名学生与同学发生矛盾后,老师对这名学生实施了殴打行为。据学校走廊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一位身穿白色衣服的成年男子揪着一位学生的手后,将其按至蹲在地上,随后反手扭了一下该学生的左手,致其倒在了地上。老师在起身前,还拍打了一下倒地学生的屁股。
据被打学生堂哥黄先生称,其堂弟当时与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打他堂弟的是班主任,班主任反手扭那一下,将堂弟的手扭断了。
目前,其堂弟正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是,左肱骨下段骨折。
据学校的校长回应称,目前已报警处理,老师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学校会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来确定对老师作出相应的处罚。
1、有网友表示,从通过现场视频来判断,班主任当时大概率是一时冲动用力过猛,才会把学生的手扭断的,不然其不会起身时只是去拍打学生的屁股。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班主任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下手轻重,而且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这样殴打学生。
还有网友则表示,有责任心的老师才会出手教训老师,但这位老师出手过重了,所以应当要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2、那么这位班主任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指出,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及以下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致轻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对于伤害他人的案件,一般要先验伤来确定行为人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指出,左肱骨骨折属于四肢长骨骨折,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换而言之,如果公安机关鉴定结果确实是属于造成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那么这位老板极有可能会被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是老师为了教育学生而一时失手造成学生身体遭受损伤的,这与其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刑事案件有所区别,即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因此,只要学生家长能够予以谅解,那么老师是有可能不会被起诉的。
3、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享有监护权,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意思就是说,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造成的损害,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先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其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班主任追偿。
4、如果老师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会被禁止从事教师这个行业。
2022年11月10日,“两高”会同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主审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思就是说,只要老师被公安机关认定实施暴力犯罪行为,那么其不仅会被法院判处刑罚,同时还会被法院依法判决禁止再从事教师工作。
换而言之,就本案而言,只要检察院起诉并被法院判定构成犯罪,那么判决书不仅会传达给被害人、被告人,同时还会传达给教育主管部门。随后主管部门就会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依法收缴涉事老师的教师资格证。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最终鉴定结果为不是轻伤或检察院不起诉,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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