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两老人因狗狗随地大小便原因发生冲突,致狗主人死亡
广西柳州,一名老人因养狗问题,与另一名老人产生纠纷后,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据悉,死者家养有一条狗,可其却因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狗长期在对方家门口排泄,引发对方不满,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11月27日12时许,双方因狗狗排泄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时,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并最终引发狗主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目前,警方通报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死者是一名男性,名叫邓某,今年61岁,本地人。
而作案的男子年纪稍微大一些,今年68岁,名叫张某,也是本地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老年人养条狗陪伴自己过晚年生活,这并不奇怪。但前提是要合法养狗,且必须尽到看管的义务。
具体而言,狗主人必须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为自己养的狗办证。而且,必须要履行好看管狗狗的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那么狗狗的主人,即动物的饲养人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邓某养狗后不拴绳,导致不止一次在张某家门口排泄,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因此狗狗的饲养人邓某,应当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确实是因邓某饲养的狗,多次在张某家门口排泄造成的,那么邓某自身就存在一种过错行为,因此在量刑时会对张某从轻处罚。
2、那么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虽然在警方通报中,没有明确说明张某是否使用了作案工具,但从现场的图片及双方的年龄来判断,张某大概率是使用了作案工具,才能造成邓某在案发现场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不能仅仅以结果来判断。意思就是说,如果张某当时只是一时气愤,才冲动持作案工具伤害对方,但又未伤害对方身体要害部位的,或者伤害对方后第一时间报警予以施救,都可能会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总而言之,区分两者必须遵循刑法主客观定罪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3、那么张某的行为,会如何量刑呢?
首先,无论是伤害罪,还是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起步量刑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限都是死刑。但是,由于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更大些,所以其基准量刑会更重。
其次,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虽然68岁的张某在我们的认知里是属于退休老人,但从刑法角度来说,只要未满75周岁,就不能因年龄而从轻处罚。
当然,正如前言所说,由于本案邓某自身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在这一点上,还是可以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最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应当要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致人死亡刑事案件有所区别。
意思就是说,由于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命案,且被害人邓某有明显过错,即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亦会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无论如何从轻或减轻处罚,毕竟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张某所要承担的后果都是极其惨重的!这对于已经68岁的张某及其家人来说,绝对是一次严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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