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醉驾去见女友时,交通事故身亡,事后父母向女友索赔65万
江苏南京,一男子酒后凌晨驾车去找女友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事后家属却以存在过错责任为由,将女友及4名共同喝酒的朋友,一起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那么其诉求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么?
杨先生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KTV,在经营过程中,杨先生难免要与客人喝酒,而且其还经常有酒后驾车的习惯。
事发当天晚上,杨先生在KTV包厢内,宴请员工及几个朋友一起喝酒。期间,众人白酒、啤酒、红酒、洋通统统都喝了个遍。
酒后杨先生一共给女友汪女士打了十几个电话,表达了自己的相思之情。可不曾想,杨先生却在明知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在凌晨4时许,独自驾车前往去找女友汪女士。
过程中,杨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大家都知道,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基本都是全责的。因此在处理好儿子的后事后,杨先生的父母杨大爷夫妇将汪女士及共同喝酒的朋友张某等4人,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
1、有网友表示,女友还沉浸在男友突然离世的悲伤之中,却又被男友的父母告上法庭。杨大爷夫妻真的是把人走茶凉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不告上法庭,或许杨先生生前的朋友及女友,可能会出于情义,经常去看望和照顾一下两位老人,可两位老人来这一出,算是彻底将以后的路都堵死了。
2、本案是杨大爷夫妇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大爷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如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后果。
据此,杨大爷及其辩护律师提交了杨先生与汪女士的通话记录,拟证明杨先生就是因为打电话分心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且汪女士在明知杨先生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却没有通过报警的方式去制止对方。因此存在过失责任。
另外,杨大爷一方同时还认为,当晚的共同饮酒人张某等4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因此也需承担责任。
3、那么杨大爷夫妇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民法典》第1198规定,共同饮酒人负有相互照顾、提醒义务,如因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共同饮酒人需承担过失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当晚与杨先生喝酒的4个人,在喝酒过程中有恶意劝酒行为,或在喝酒后明知杨先生要驾驶去找女友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注意、劝阻义务的话,那么共同饮酒人确实会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过错行为,一般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只要汪女士是明知道杨先生已经喝酒了,却仍然要其开车过来的话,那么汪女士确实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意思就是说,杨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喝酒后开车的后果,可其却仍然为之,因此其个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换而言之,即便对方存在过错,其主要责任也应当是杨先生本人,因为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高度注意义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如不能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而言,原告杨大爷一方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同时各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这是法定的权利。
据此,汪女士反驳称,自己与杨先生打的十几个电话,是杨先生上车前打的,且杨先生来之前并没有告诉自己要开车过来,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张某等4名共同饮酒人则分别辩解称,自己提前先走了、自己没有与杨先生喝过酒、在群里已经提醒过所有人不要大量喝酒,因此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4、《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应当经调查取证后,依法择期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杨大爷夫妇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就看各被告人是否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如果有则需承担责任,反之则不用。当然,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是部分责任,主要责任肯定在于杨先生本人。
那么大家认为,女友等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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