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男子14岁盗窃稻谷卖给女邻居时,因拒绝分期付款杀人
四川广安,一名14岁的少年盗窃自家稻谷卖给邻居时,邻居想“分期”付款,被少年拒绝。随后邻居以不同意就将偷稻谷一事告诉少年家长为由,要挟少年。少年一气之下,将邻居杀害。逃亡16年后,早已结婚生子的“少年”在广东清远,被抓获归案。
男子林某2006年时只有14岁,那个时候他还是个初中生。当年10月份起,林某为了上网,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趁家长不注意时,偷偷装一包自家种的稻谷拿到59岁女邻居卿某家中,以低于市场价变卖。
可不曾想,两人交易一段时间后,当年11月16日早上,林某准备上学前再一次扛着一包50公斤重的稻草来到卿某家中交易时,卿某却只支付了8元,并声称剩余30元等下次交易时再支付。
林某不同意,并以这样下去迟早会被家里人发现为由,明确告诉卿某这是最后一次交易。可卿某却不以为然,并以不同意就告诉林某家人为由,逼迫林某同意其“分期付款”。
林某害怕家里人知道会挨打,于是赶紧向卿某求饶,但卿某自以为抓住林某的软肋,不敢不答应。可不曾想,双方在发生争执过程中,林某一时冲动拿起卿某家中的菜刀砍向卿某。
可能卿某以为林某年纪还小,只是拿刀吓唬自己,于是其在逃跑过程中,仍声称要告诉林某的家长。可她错了,彻底的错了,林某一气之下持续砍了卿某十几分钟,直至其无法动弹才停手。
林某作案后,洗去身上的血迹便回学校上学。之后的16年时间里,林某辗转多地打工并结婚生子,今年10月份时,已为人父、已为人夫的林某落网。
1、被害人卿某想“黑吃黑”,结果却低估了只有14岁就能扛得动50公斤稻谷的林某,并因此引来了杀身之祸。真的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2、那么本案林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首先,林某亲口供述,其持菜刀连续砍杀卿某10多分钟,由此可见,其主客观上都是具有杀人之故意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林某具有三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刑法》第17条规定,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可酌情从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由于林某作案时只有14周岁,因此在量刑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这是法定应当从轻的情节,所以是必须要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另外,刑法对于过错行为的定义是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卿某明知林某卖给她的稻谷是盗窃所得,可其仍然多次出资购买,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由于卿某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林某从轻处罚。
第三,虽然林某是被抓捕归案,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当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其减少15%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由于林某具有以上应当和可以从轻情节,因此其行为大概率会是被判无期徒刑以下。
3、林某是14周岁时作案,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1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法律责任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也就是说,由于林某作案时只有14周岁,因此理论上,其行为造成卿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林某的家属来承担。
最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虽然林某逃亡了十几年,但其最终还是落入法网,相信此时已为人父、为人夫的他必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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