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一男子因女邻居刷视频太吵,酒后深夜非法入室被逮捕
上海嘉定,一女子在家中熟睡时,突然间有一男子捂住其嘴巴,阻止其呼救,随后又对女子实施殴打行为。女子情急之下,直接咬了男子的手指并大声呼救,男子艰难挣脱后,从阳台窗户处逃离现场。女子报警后,民警对作案男子为什么要从阳台窗户处逃离,而不是从大门处逃离产生了怀疑。
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男子不仅作案后逃跑的方式可疑,而且,其作案动机也让民警一开始时百思不得其解。
因为按照女子的描述,对方既没有对其做出侵犯行为,也没有从其家中拿走任何财物。也就是说,这个男子非法入室既不是求财,也不是图色,而仅仅是为了殴打女子。
随后警方开始对男子的逃跑方向开始追查,原来这个窗户是可以通往女子的邻居男子候某家处的。公安民警同时还在现场处,找到一双拖鞋及手套且经确认是邻居候某的。
那么候某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据候某供述,原来其一直以来都对女邻居长期放大音量刷视频的行为不满。事发当天其因酒后一时冲动,遂决定通过非法入室的方式,实施报复行为。
1、有许多网友对于候某的辩解,明确表示持怀疑态度。但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只有证据确凿,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可能性,才能确认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罪名成立。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被告人的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的,不能认定有罪;但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撑的,即便没有行为人、被告人的陈述,也能认定行为人罪名成立。
也就是说,即便我们不相信候某的作案动机,但因没有确凿证据予以支撑,因此不能认定其有不轨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候某有其他犯罪事实,但其殴打女邻居和非法入室的行为,真实存在,且有证据予以支撑,因此,法律应当予以评价。
首先,候某来到女邻居家中后,捂住女邻居嘴巴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仍应当评价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若具有伤害未成年人等恶劣情节的,需从重处罚,处拘留10-15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得很清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候某非法入室,还有其他企图,但其未经宅内成员允许,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应当以评价为构成犯罪。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当行为人同时具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时,应当遵循犯罪危害性大于违法的原则,
即当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同时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其违法行为可作为一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综上,检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批准逮捕候某,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候某所述是事实,邻居之间和睦相处极其重要。因此,候某如果对女邻居刷视频太大声的行为不满,可以采用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绝对不能酒后肆意妄为,否则一定会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代价!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