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躺车库入口的地上睡觉被碾亡,法院判司机无罪但赔偿39万
一审无罪!河南汤阴,一男子开车回家在驶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时,因路中间有一保洁阿姨在睡觉,将其碾压身亡。案发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男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0多万元。最终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河南汤阴县法院)
事情是这样,去年9月30日中午时分,小区68岁的保洁工人张大妈在工作完成后,因天气太热,于是突发奇想,遂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铺好编织袋躺在路中间睡觉。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区业主张先生当时驶车回家时,因没有发现地上的张大妈,导致张大妈被车辆碾压。虽然张先生发现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但张大妈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本案案发后,引来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张大妈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车来车往的地下停车场路中间处睡觉的危险性,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因此该网友们认为,张先生不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也有网友认为,张先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作为驾驶员,从法律上讲,负有谨慎驾驶、认真察看的义务,因此张先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只是部分责任,并非全部。
可最终警方、检方仍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先生的刑事责任。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行为人自信或过于自信,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危险的发生而却持放任态度,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若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定张先生的罪名成立,那么张先生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同时还要经济赔偿。
1、那么张先生构成过失犯罪么?
张先生及其辩护人认为,地下车库入口是用来行车的,张大妈躺在车库通道地面睡觉,存在重大过错。且张先生当时完全无法预见在那种路段居然会有人敢躺在路中间睡觉,因此其一方认为张先生不构成过失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张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
其次,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张先生在进入地下车库仅几秒,且是地下车库特殊地形及受光线影响情况下,是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睡觉的。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因此不能苛责于张先生对张大妈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认为张先生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为,虽然张先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未充分全面履行注意义务,属于一种过错行为,且与张大妈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需承担6成责任,即需赔偿39万元。

目前,由于本案被告人、检方、被害人家属均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且已过法定有效上诉期,因此本判决已经生效。至此,张先生在被羁押365天后被无罪释放。
2、既然法院已认定张先生无罪,那么被羁押365天的张先生,可以获得国家补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依法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的无罪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理论上,张先生是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
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行使该权利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
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般是指当事人收到无罪判决书之日算起两年内。也就是说,如果自知或应当知道两年后,再来申请赔偿,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
那么大家认为,张先生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合理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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