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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冒充未婚男子与女孩恋爱,分手主动赔偿30万,妻子能要回吗?

作者 :桐梦 2022-10-16 12:18:29 围观 : 评论

大刚是个有家室的人,结婚六年,大刚对妻子开始厌倦。总觉得夫妻之间缺少点激情,缺少点新意。看到别人有婚外情,大刚总是心生羡慕。大刚于是在某相亲网站以离异身份进行了注册;小梅是个未婚女,也在此网站注册了会员。两人相识,并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从2018至2020年,两人保持了两年的恋人关系。小梅把大山当成自己未来的结婚对象,但总感觉大刚好像并不是特别在意自己。一日小梅发现大刚居然还在与别的女性交往。小梅一下子就崩溃了,自己以心相许的男子,心里竟然还有别人,自己还没结婚就被劈腿了。小梅多次找大刚哭闹,大刚与小梅签下协议载明:男大刚,女小梅系情侣关系,因男方出轨,造成女方极大心理损伤,现本人完全自愿情况下,赔偿计划如下:共十三期,共值200万圆整。



2020年5月24日,大刚向小梅转账两笔,分别为50,000元、120,000元;2020年5月26日转账130,000元;2020年6月2日,微信转账19,200元,转账说明为赠予。

2020年7月1日,小梅至大刚单位,要求单位进行处理。2020年7月6日,大刚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称被小梅敲诈勒索,闵行分局立案后,小梅被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大山妻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大刚赠与小梅的300,000元以及19,200元的行为无效;

2、判令小梅返还319,200元;

3、诉讼费用由小梅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大刚未与妻子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小梅,大刚与小梅是情人关系,两人间成立赠与法律行为,该赠与法律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损害了大刚妻子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小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大刚向小梅转账319,200元的法律行为无效,应向大刚妻子返还。

判决:

小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刚妻子319,200元。

小梅提起上诉:

理由:大刚在与自己交往的过程中隐瞒了其已婚事实。自己直至2020年6月30日至大刚居住地才发现大刚已婚,发现后未再与大刚存有男女关系。大刚支付的30万元并非赠与款项,而是精神损失补偿费。自己主观上无破坏大刚婚姻的故意,客观上不知道已婚的事实,亦属受害者。自己的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据此认定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1.小梅为寻找伴侣至相亲网站登记注册,从而与同样在此网站登记注册的大刚相识并进而成为恋人关系。大刚在自身已婚的状况下,冒充未婚身份在世纪佳缘进行注册登记。某相亲网站上公开显示大刚的个人信息为离异。在此情况下,小梅有充分理由相信大刚系未婚并与之交往,并且大刚亦陈述其以未婚身份与小梅交往、小梅不知其已婚,故小梅并无插足大刚的婚姻的故意,并无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观过错。

2.小梅因发现大刚还存有与其他女性交往的行为,大刚向小梅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大刚主张该书面协议系受小梅胁迫而出具,并对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虽予以立案并对小梅实施拘留、取保候审等措施,但最终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故本院无法认定大刚系受小梅胁迫而出具上述书面协议。

3.本院认为小梅系受害者,而并非加害者,小梅并未实施故意侵犯大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大刚妻子起诉主张1.92万元用于购买首饰,故该1.92万元为大刚向小梅赠予的钱款。现小梅对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傅某返还并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4.大刚向小梅出具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系因小梅发现大刚同时还与其他女性交往。如前所述,小梅是受害方,并非加害方,大刚出具该书面协议承诺向小梅赔偿精神损失并实际履行30万元,系大刚基于道德义务向小梅所作承诺及给付。根据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产生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小梅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费书面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但小梅对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具有保有的权利。故此,大刚对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已向小梅给付的30万元无权主张返还,小梅就剩余170万元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刚妻子1.92万元;

在一般夫妻关系中,丈夫将财产私下赠与小三,只要有证据证明丈夫送钱,小三收了钱,妻子都可以追回。

本案的30万妻子之所以无法追回,因为丈夫大刚以未婚身份与未婚女子交往,小梅不知大刚身份为已婚,所以完全是把大刚当了自己的恋爱对象。小梅没有任何过错,大刚在恋爱期间出轨,为了补偿小梅的精神损失,两人签订的协议是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已经履行了的,法院不予追回,未履行的法院也不要求履行。

亲爱的读者,你对案件有何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案件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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