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汽车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重庆法院判了
在我国有一句谚语,“人吓人,吓死人”,意思是认为制造恐怖的环境或特殊事件,会使人受到惊吓,甚至能够将人当场吓死。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早年我国拍摄的恐怖片,的确出现过吓死人的情况。
可在湖北利川,却有一名大爷被路边垃圾车的鸣笛声吓死,事后老汉家属将垃圾车司机告上法庭。司机对此表示非常委屈,自己不过是只是按了一声喇叭,怎么就能吓死人?还要赔偿34万!
2018年,家住重庆的张大爷趁着还能走得动,决定和老伴外出旅游。夫妻俩在地图上挑选了半天,最终决定去湖北旅游。两人的第一站既不是省会武汉,也不是历史名城襄阳,而是利川。
这是因为张大爷以前曾经在利川工作过一段时间,也有不少熟人在利川。更何况利川距离恩施州和神农架不远,就算去景点游玩也非常方便。可张大爷和老伴史老太谁也没想到,利川这座小城市,竟然成了张大爷最后踏足的地方。
这天一早,张大爷便早早起床,在路上遇到了一位多年不见的老友。两人当即站在路边聊了起来,川渝人民摆起龙门阵,那真是不聊个尽兴不罢休。结果这一来二去,几十分钟过去了,一辆垃圾车从张大爷的身边驶过。
张大爷和老友站立的位置在马路边缘,这让垃圾车司机老王下意识按了一声喇叭,提醒两个老人注意安全。可没想到,正是这一声喇叭,竟然酿成了一桩纠纷案。
垃圾车属于大型车,喇叭也和普通小汽车不一样,声音高亢而洪亮。张大爷正和老友忘我聊天,突然身后响起了一声巨响,竟然被当场吓得倒地不起。一旁的老友见状,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可当张大爷被送到医院时,医生诊断后发现他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史老太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顿时悲痛欲绝,张大爷的子女商量后决定,将垃圾车司机告上法庭,并索赔34万元。据史老太回应,之所以索赔34万,是因为老伴的治疗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刚好就花了34万,没有多要一分钱。
史老太所说的话,并不能够确定其准确性,事实上垃圾车司机老王也并不准备赔偿。在他看来,自己鸣笛的行为没有问题,张大爷之所以被吓死,和他自己的身体素质有关。不然怎么没见其他路人和张大爷的老友也被当场吓死。
老王和史老太各执一词,都认为悲剧的发生是对方的责任。对此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法院认为无论是老王还是张大爷,都存在一定责任。关键点在于,案发地点是否可以鸣笛,张大爷的具体死因又是什么?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此项条例者,处50元罚款。由此可见,在禁止鸣笛区域按喇叭,属于违法行为。案发地点位于某小区外,属于典型的禁止鸣笛区域,因此老王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违法是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一,考虑到张大爷的死和老王违法鸣笛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老王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法院认为,老王的行为侵害了张大爷的合法权益,应该对张大爷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老王应该支付所有的赔偿。经过法医检查发现,张大爷死于呼吸循环衰竭导致的脑出血,且张大爷本身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年龄也在73岁,属于老龄人。这让法院认为,张大爷的死,不能全部归咎到老王身上,张大爷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张大爷生前并不存在精神疾病,属于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他和老友站在路边聊天,被垃圾车的鸣笛声吓死,虽然垃圾车司机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原因是张大爷本身的疾病引发的。
综上所述,重庆法院最终决定判处老王和张大爷的家属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经过调查发现,史老太所述的34万元花费属实,因此法院以34万元作为赔偿基础。老王承担10%的赔偿,支付3.4万元。
考虑到老王的垃圾车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总共支付11.3万元。除此之外,老王作为垃圾运输公司的员工,垃圾车的单位也脱不开干洗,需赔偿1.1万元。
除去老王、保险公司和垃圾车单位赔偿的金额外,还剩下19万元,这些费用将由张大爷的家属自行承担。至此这桩纠纷闹剧终于告一段落,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在许多老百姓心中,“死者为大”的想法,一度成为了索赔纠纷的标杆。无论死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要有人死亡,家属就会索要赔偿。这种想法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无论索赔还是承担法律责任,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
公平公正不仅仅要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还应该在每一个案件里听得到回响。法律出现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安定社会,也为了彻底贯彻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