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引言
从2019年12月检测出新冠感染者开始,新冠疫情开始席卷全球。截止目前为止,依旧有感染者出现。受到疫情的影响,我国经济遭受了巨大冲击,许多小企业甚至没有度过疫情就破产了。
在疫情期间,很多能够在家办公的员工,不得不选择居家办公。虽然更加自由,但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比如居家办公期间,如果受伤应该怎么算?是否属于工伤?能不能得到公司的赔偿?为了解答这个问题,笔者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答疑问。
案例简介
家住广东的石先生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在疫情到来之前,他每天准时上班,前往公司参加工作。不仅工作繁忙劳累,就连上班通勤都需要不少时间。但在疫情到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公司号召员工在家办公。
石先生终于可以多休息一点时间,不用将宝贵的时间浪费在通勤上。可他的工作压力非常没有减少,反而更大了。 为了赶进度,公司充分利用了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下午6点,石先生基本没有空隙休息。不是在忙工作,就是在开会。
终于在2020年2月8日这天,不堪重负的石先生倒下了。这天中午13点左右,石先生正在家中与同事开视频会议,当着众多同事的面,石先生突然病发到底。同事发现异常后,立刻给石先生打电话,结果却无人应答。
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部门主管立即通过家庭电话联系到了石先生的妻子,并告知石先生可能出现了意外。石先生的妻子田女士得知后,立即前往石先生的书房,发现了昏迷倒地的石先生,并将其送到医院。
可惜的是,在石先生被送到医院后,经过医生的抢救最后还是不治身亡。石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石先生去世后留下孤儿寡母,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证。因此田女士在丈夫失去后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可当地人社局却以石先生的死不符合工伤规定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决定引发了田女士的不满,她一气之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做出正确的处理。
法院判决
田女士认为,丈夫是在居家办公时突然猝死,而且还是在开视频会议室发生意外。无论如何都符合工伤的标准,应该按照工伤的规定由公司进行赔偿。
可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却给出了不同的答复,他们认为视频会议并不属于工作任务,石先生开会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这才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那么对于这起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在召集了石先生的同事后,经过调查发现,石先生的确是在开会过程中猝死。这一点许多同事都有目共睹,而石先生之所以在家办公,也是应公司的要求,开视频会议更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石先生在法律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从事工作任务时突发意外死亡,符合工伤的范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对石先生的死重新认定,务必做到公平公正。
律师讲法
想要弄清楚,居家办公是否属于工伤,就必须先明白什么是“工伤”。顾名思义,工伤指的是“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这是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应有的补偿。
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由此可见,想要构成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的石先生,因受到疫情的影响,不得不居家办公。因此他的工作场所由公司转移到了自己家中,而早上9点到晚上6点都属于工作时间,所以石先生满足工伤的第一个条件。在意外发生时,石先生正在开视频会议,开会的目的在于为公司盈利。
综上所述,石先生同时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他的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因。那么这是否说明所有居家办公受伤的员工,都属于工伤呢?
在笔者看来,只要职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认定工伤。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的员工,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条件,其次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那么就可以确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职工是为了在休息时外出散心从而受伤,很显然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这种情况下,人社局不可能会认定为工伤。
结语
居家办公意味着难以管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注意防范危险确保安全。不仅员工自己要有防范意识,公司和企业也要提醒员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相信在我们的万众一心之下,很快就能挺过这次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