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男子持刀杀害妻子,女儿索赔80万:这原本就是属于我妈的
四川攀枝花法院2020年审理了一起案件,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08113.5元。还在法庭上声称:“这原本就是属于我妈的。为何一个女儿要与一个父亲对簿公堂,而且还是为自己母亲讨要经济赔偿?他们父女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将父亲告上法院的女子叫吴某,1996年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她告上法院的人叫杨某长,1974年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为何父女俩不同姓?原来他们两人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吴某是跟着自己的母亲牛某云改嫁到杨某长家中;吴某会跟随母亲改嫁是由于2004年的时候她的父亲突然意外去世,母亲为了能让她有个完整的家便带着她改嫁。
牛某云与杨某长结婚后,开始还是过得很不错,但随着时间一长,夫妻之间的矛盾就越来越大,特别是杨某长在得知牛某云再也无法生养以后,他们之间的争吵就再也没有停止过,杨某长甚至还动手打过牛某云;吴某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人这样欺负,她也帮着母亲一起对抗杨某长,这让杨某长对她们母女俩越发地厌恶,他也多次动手殴打吴某。
只是打自己也许还能选择能耐,但杨某长殴打吴某,这让作为母亲的牛某云再也无法忍受,她向杨某长提出了离婚;只是没想到这一个举动居然会要了她的命;2019年7月10日,杨某长与牛某云因协商离婚财产分割婚事宜再次发生争执,杨某长将牛某云当场杀害,同时在一旁拉扯的吴某也被砍了数刀,吴某因被及时送至医院治疗才救回一命。
案发后,杨某长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长系故意杀人,杨某长残忍杀害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妻子这样的杀亲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中的严重情形,但杨某长却矢口否认,说自己一开始没有杀害牛某云的想法,是因牛某云的挑衅与言语上刺激,他才会动手杀人,他为何要这么说?
目的肯定是想为自己脱罪,因为牛某云在他们这次争执中,如果存在错误,那对他就非常有利,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刑;他会说自己是受到牛某云言语上的刺激与挑拨,失控将其杀死,也是因为激情杀人在故意杀人中是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相比较预谋杀人而言,在量刑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那他砍伤吴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二者在主观上都属故意犯罪,客观上都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关键,就在于两者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故意伤害是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没将人杀死,并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那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一审法院杨某长系故意杀人,虽在发生伤害事故前双方存在言语争执情形,但不能以此就认定是牛某云有一定的过错;双方的争执也是为了协商解决离婚中财产分割等事宜,杨某长已经完全超越正常的协商方式,而且他还动用作案工具杀人,在主观意识上为故意,客观上有预谋,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年6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杨某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某要求他进行808113.5元的经济赔偿是否合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不仅确立了民事责任先于刑事责任承担的顺序原则;而且确立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吴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向杨某长主张损失赔偿,法院也判定其赔偿吴某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8113.5元。判决后,杨某长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事实清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限定被告人杨某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赔付吴某所有款项。
像案件中的杨某长和牛某云这样的夫妻现实生活还有很多,夫妻之间有矛盾很正常,重要的是要懂得及时选择正确的方法进行补救,而不是选择消极的对待,然后等到了夫妻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爆发后,再去选择极端的方法面对,那就会像杨某长与牛某云一样,最终以悲剧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