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二代伙同女友连杀2人,事后将其肢解碎尸,动机荒唐至极
人的眼睛有5.76亿像素,但终究看不懂人心。
2012年4月9日,江西南昌东湖分局走进一男子,着急忙慌地跟警察说自己的女友李某突然失联,他已经到处寻找都未见踪影,根据男子的信息得知,失踪的李某时年32岁,老家是湖南岳阳,与丈夫离异之后带着女儿来到南昌发展,在婚姻上她可能算是个失败者,但她在事业上却有一番成就。
在南昌开了一家小店,生意红火,有车有房,还有门面出租,之后还收获了一段美好的爱情,生活不说多令人羡慕,但也算是安稳幸福。警方之后对李某的人际关系以及她在案发前的行踪进行了调查,调查之后发现,李某的失踪可能不是意外。警方调取路面监控得知,李某最后出现的地方是在某宾馆,进去后便再也没出来。
从宾馆获取的录像和宾馆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得知,李某当日进的是607号房间,民警随后对607房间勘察,在房间内提取到了微量疑似血迹的东西,预定这个房间的是一名26岁年轻的男子叫孔某,他在李某的后面进入宾馆,与他一同前来的还有一个年轻的女孩,那他会是杀害李某的凶手吗?他与李某之间又有什么深仇大恨?
很快警方便将两人逮捕,在警方的询问下,两人交代了事实的真相,他们跟李某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孔某是李某的一个租客,他跟李某租了一个店面开动漫店,2011年10月的时候,李某突然提出要求涨租。动漫店的生意本来就不是很好,再加上涨租,孔某的生意就更加难做,没多久他的店子就关门大吉。
孔某关门之后,李某将店铺修缮一下之后就将店铺转租,李某因为孔某提前退租,对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便没有将店铺押金退还给孔某,还因店铺墙壁和其他地方有些损坏向孔某提出了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孔某提前退租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所以李某可以不退还押金,在他承租期间给李某的店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李某也有权要求赔偿。做生意本来就已经亏了不少钱,现在李某不仅克扣他的押金,还要求他赔偿2万块钱,这让孔某心生不满,他认为如果不是李某涨租,他也不会直接关店,两人为了此事也发生了多次矛盾,他因此对李某怀恨在心。
2012年4月8日,孔某以协商赔偿款为由将李某约到宾馆,然后将其绑架,先逼问李某的银行卡密码,然后分三次取走6万元,然后将李某杀害,并用电锯在洗手间分尸,之后便将李某的尸体放进一个行李箱中,清理好案发现场,然后他便与女友黄某,将装有李某尸块的箱、包扔在黄某住处附近的碟子湖大道臭水沟。
他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仅仅因为一点金钱上的纠纷他便下如此毒手,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他其实一点都不缺钱,他家境殷实,父母都是生意人,可他却为了几万块钱就将李某杀害。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两人的恶行远不止如此,警方打捞尸体时,还捞到了另一具严重腐化的女性躯干。
这次的理由更为荒唐,被害人是黄某的同学饶某,她经常跟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孔某怕她“带坏”黄某,然后将其杀害。由于饶某平时不是很安分,所以她的家人也并未对她的失踪在意,让人唏嘘的是,孔某这样冷血无情的杀人凶手,居然在家人和亲友的眼中是一个老好人,他的罪行曝光之后,亲友都不相信他居然会做出如此残忍之事。
孔某在杀害两名被害人后,生活正常,每晚一定回家给妻子做晚饭,简直体贴得不行,妻子对于他在外面找女友的事情完全不知,外人看来就是好儿子、好丈夫,足以见得他这个人心思有多可怕。
他跟女友黄某合谋杀害李某和饶某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孔某属于主犯,黄某属于协同帮助犯,但他们两人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孔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造成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归案后故意隐瞒前一案,法院最终判处孔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作为帮助犯的量刑很有可能是无期徒刑,但由于案发时,她的年龄只有16周岁,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
他们两人也算罪有应得,如同东野圭吾所言,这个世界只有两种东西无法直视,一个是太阳另一个就是人心,人性的险恶永远超乎你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