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辽宁丹东一桩人妻私密照泄露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夫妻之间的私生活是不容窥探的,这涉及夫妻双方的隐私权,我想也没有谁会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毕竟人都是有羞耻心的,但凡事都会有例外,有些心理极其变态之人,将自己的隐私毫不掩饰地公布在他人面前,甚至以此为乐,但这样的行为必定不是不被法律与道德所认可的。
2005年12月,辽宁省丹东市警方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是一名42岁的女子韦某,她称有人将她的私密照四处张贴、散发,严重影响到了她的生活,让她受尽了侮辱,而让警方感到惊讶的是,做出这种变态举动的竟然是韦某的丈夫严某。
严某,41岁,与韦某是一对半路夫妻,两人于2003年重组家庭,之后感情一直都还算不错,到了他们这个年纪,而且还是二婚,在夫妻之事方面应当是没有过多的需求,结婚的头两年里,他们在这方面倒没有出现过矛盾。
但从2005年年初起,严某的种种做法却让韦某无法理解,一向不会上网的严某却花大价钱买来了电脑、打印机、摄像头等设备,一开始韦某还不清楚严某到底想干嘛,但她也没太在意,但一次偶然的机会,韦某却发现了严某的种种龌龊行径。
自从将这些东西买回来之后,严某就一直躲在房间里上网浏览色情网站,或是进入一些涉黄的视频聊天房间,韦某发现之后对此非常反感,但没想到的是,严某的变态行径还远不止于此,一次严某将韦某叫到房间,要求韦某与他行夫妻之事。
这在夫妻之间倒也没什么,但韦某却发现严某正在通过视频与他人聊天,视频中的内容更是不堪入目,因此韦某明白了,严某已经变态到要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夫妻之事,于是她拒绝了,但严某却一把将她按倒,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还用摄像头拍下了她多张私密照。
这让韦某无法接受,随后与严某大吵一架,并要求严某删除这些照片,但严某却置若罔闻,之后韦某就再也不愿进入严某的房间,而严某则继续着他那变态的爱好,而更变态的事还在后头。
2005年五六月份,严某多次要求韦某与他的朋友发生关系,而且他还要在一旁全程记录,韦某听后大发雷霆,怒斥严某是变态,可严某却不管这些,屡次纠缠韦某,最后韦某实在是受不了了,便向严某提出了离婚,随后便搬了出去。
但严某却说什么也不肯离婚,甚至还拿那些私密照来威胁韦某,可韦某一分钟也不想与严某多待,执意要离婚。而严某却因此对韦某心生怨恨,想要报复韦某,于是在2005年8月到11月间,严某将韦某的私密照打印出来,在韦某居住的小区以及其娘家附近大肆张贴、散发,而且还在照片上指名道姓地写上了诸多侮辱性的词汇。
不光如此,严某还私自撬开韦某住处的大门,并在墙上写满了侮辱性的词汇,自那以后,韦某只要出门,附近的居民们就会对她指指点点,最后弄得韦某都不敢出门了,娘家人和一些亲戚也打电话来问韦某到底是怎么回事。
最后韦某实在是受不了了,便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之后确定严某的犯罪行为属实,随后将其逮捕。严某被捕之后,韦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但在法庭上,严某却一再否认他的犯罪事实。
随后韦某便让十几位看到或收到过这些照片的证人来作证,而且公安机关也提供了严某在接受审问时的供词,最后法院认定严某犯侮辱罪,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或者集体,不适用于此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侮辱罪的构成主要有如下三个要件:
一是存在侮辱他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严某张贴、散发韦某的私密照以及在照片上指名道姓地对韦某进行辱骂的行为就属于侮辱他人,侵犯了韦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二是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这一要件,严某的行为无疑是具备的。
三是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在本案中,韦某即为被侮辱的对象;四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在本案中,严某的行径已经让韦某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严重影响到了韦某的正常生活,因此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以,严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三年。严某的心理为何会变得如此变态,我们自然无从得知,但他这样的行为实在是令人无法理解,为了自己那变态的欲望,他丝毫不顾夫妻之间的感情和韦某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最后被判入狱,也只能说是他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