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8年山西发生一桩桃色嫖娼案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的本意,是警示普罗大众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做坏事,有些人却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其含义,利用人们这种畏惧心理去进行诈骗,让人没想到的是居然还能屡屡得手。
2018年,山西发生了一桩桃色PC案,这本来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最后却因为有心之人的利用变成了一场刑事犯罪。
周某在山西太原安身立命,已经38岁的他事业稳定,在旁人看来,家庭也算是美满,不过正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他的心中也藏着一个夫妻之间的难言之隐。
早年间他与妻子感情确实和睦,后来妻子的身体出了问题,不能再与他同房。事情因他而起,所以他感觉十分愧疚,然而生理的冲动却让他时常忘记这种愧疚,在2018年的一个晚上,他还是决定找别人释放一下压抑已久的情绪。
打开QQ,他添加了一个充满了SQ信息的群,在群里面他找到了一个名为“罗大美”的账号,看到对方的照片十分性感热辣之后动了心思,主动与对方打招呼,得到热情的回应。
既然都在一个群里面,彼此的目的也就不用多说,他们迅速谈好了价格和地点,等到晚上的时候,周某和妻子说在外面应酬吃饭,实际上是去了与罗大美约定好的居民楼下。
仔细核对了地址之后,周某准备上楼,不料就在这个时候一名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出现在了面前。周某知道自己做的事情违法,所以见到警察之后浑身不自然,警察径直走了过去。
“你是不是来找罗大美的?”周某听到之后十分慌张害怕,想否认,却又知道事情已经败露,只好点头。身穿制服的男子随即告诉他即便没有发生行为,只要与对方在网上确定了价格就算是PC,仍然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见周某有些犹豫,对方随即出示了警员证,看到证件上面写着“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尚辉”,周某对他的身份不疑有他,但是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尚辉这时候走近两步跟他说了两条解决办法,一条是直接跟他回警察局进行15天行政拘留,另一条则是交2000元罚款。
假如进行了拘留,这件事情势必会被妻子给知道,在家人和朋友面前也抬不起头来,所以他想也没想就交了2000元罚款,尚辉还添加了他的微信,说是后续的处理流程会告诉他。
登记了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之后,警察让他回家了。本以为这件事情到此已经结束,没想到几天之后尚辉突然发来了微信,要求他继续缴纳6000元罚款。周某认为自己反正已经到家,便直接将尚辉的微信拉黑,结果第二天对方又打电话过来称不缴纳6000元就会上门将他带走,无奈之下,他只好将钱转了过去。
一个月之后,周某认为风头已经过去了,于是好了伤疤忘了疼,又在网上开始寻找女人与自己开房,谈好了价格之后,他再一次出现在某居民楼下,还没有见到约定的对象,尚辉又出现了。
他称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抓到周某,所以这一次要交的罚款也更多,需要缴纳1万元,周某不敢犹豫,只得转钱,希望破财消灾。
然而尚辉似乎已经盯上了他,此后半年时间里面,他既不敢去不正规的店里面,也不敢在网上找人开房,充其量在网上与女人聊天,在群里面发一些SQ的视频与别人共享“资源”,就算是这样,还是被尚辉发现了。
尚辉称周某这种行为相当恶劣,属于屡教不改,一定要带回警局拘留,甚至有可能给他判刑,如果想要消除牢狱之灾,最少需要20万元保金。
这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周某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和家庭,不让自己留下案底,最终还是选择将20万元交给尚警官。不过在将钱交给他之后,周某越想越不对劲,他交了三十多万元的罚款,除了尚警官之外没有见过第二名警察,每一次处理都是尚辉口头处理,连罚单都没有开过。
惊觉自己有可能被骗了,他在2018年10月底还是决定亲自去警察局看一下,想问问尚辉警官是否真的存在。
结果这一问,警方立即判断出他这是被人骗了,因为警所里面根本没有叫“尚辉”的人,而且公安机关办案也绝对不是像尚辉那样,如果真有行政处罚是绝对会告知家属的。
在周某的配合下,警方很快找到了所谓的“尚警官”,经调查核实,“尚辉”本名姓杜,山西霍州人,是一位无业游民,以坑蒙拐骗维生。周某并不是第一个被他骗的人,他以同样的手段已经在另一名受害者刘某那里骗了58万元。
在周某和刘某手里共骗取96万元,而这些钱全部被他用来还自己欠下的烂债。如果只是虚构身份来欺诈,那么他构成的是诈骗罪,但是因为他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既实行欺诈还损害警方形象,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就是指多次招摇撞骗和涉案金额巨大的嫌疑人,杜某涉案金额达到近100万元,两次行骗,已经属于情节严重,面临的刑罚必然在3年以上。
杜某称自己之所以会走上这条路,就是因为之前有人用同样的方式骗了他不少钱,他不仅没有报案,反而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路,不值得同情,应当受到严厉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