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6岁男孩偷看寡妇洗澡被斥责,寡妇一句话让少年彻底疯狂
2013年7月22日,江西省某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邻居李某被人杀害,还赤身裸体地被绑在电线杆上。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火速赶到现场,然后对现场和尸体进行勘察,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李某身上有多处刀伤,死因系失血过多。报案人以及当地的村民都向警方反馈,杀害李某的凶手应该是村里的一个16岁的少年吴森。
警方立即对吴森进行了调查抓捕,面对警方的审问,吴森如实供述了他杀害李某的全部事实“如果不是她那么羞辱我,我也不会对她下杀手。”他与李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何要下如此狠手?吴森与李某之间的仇怨源于一起偷看事故,2013年7月18日晚,在外疯玩的吴森在回家的时候路过李某家,发现她家浴室亮着灯,吴森便心生歹念。
李某虽然是一个年近四十的寡妇,但风韵犹存,村里好多男子都对她有所觊觎。吴森是一个16岁正值青春年少、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对于异性正是充满好奇的时候。于是,他便爬上李某家的墙头,然后通过浴室墙上的缝隙偷看。在里面的李某全然不知,还在欢快地哼着歌谣,而吴深越看越入迷,最终因为重心不稳,从墙上摔了下来。
这么大的动静,屋内的李某肯定会察觉。果不其然,李某听到院内巨大的声响,衣服都未来得及穿戴好便从浴室冲了出来,当她看到摔倒在地的吴深,顿时火冒三丈,因为在她看来吴深这一偷看行为已经玷污了她的清白,不管三七二十一,拿着院里的一把铁锹就直接朝吴深头上招呼,触不及防的吴深就这样被她拍晕过去。
拍晕吴深,李某还未消气,想着无论如何都要发泄自己心中这口恶气,于是她便想出了一个极其极端的办法,将晕倒的吴深绑在家门口的电线杆上,还将其身上的衣物全部扒掉。第二天早上一群人都在围观吴深,得知他做了些什么事情后,众人开始出言羞辱他,吴深不仅成为了罪人,还成为了所有人的笑柄,哪怕是几岁孩童看到他都会指指点点。
吴深的父母知道他的所作所为之后,要求他跟李某道歉,并希望李某能够和解。吴深虽然百般不愿意,但在父母的强迫下,还是跟李某道了歉。结果没想到李某不仅不愿意和解,还大声囔囔“小小年纪不学好,我要报警,一定要让他好看。”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这句话会成为她的遗言。
吴深的父母见李某不肯定妥协,只好找村委会出面帮忙调解,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双方进行了和解,吴深的父母还给了李某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本以为事情会就此结束,没想到在吴深的心里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他觉得,自己明明没有给李某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可李某却纠缠不休,不仅羞辱他,还以报警为由逼迫他的父母赔钱。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吴深用李某的方法来发泄他内心的怨恨,他将已经死去的李某全身的衣服扒掉,然后再将其捆绑在李某家门口,那根曾经绑他的电线杆上。吴深的这一方法也暴露他,第二天早上邻居看到李某的惨状,基本上就已经猜到凶手是谁!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吴深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吴深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李某杀害,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吴深将扒掉已经死亡李某的衣服,还将其绑在电线杆上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认定,依据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数罪并罚原则,吴深的刑罚应当是十年以上,但由于他犯案时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判处死刑。因此法院最终判处吴深有期徒刑十年。
吴深为他冲动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他落得一个这场是罪有应当。作为受害者的李某,如果她没有采用那种极端的方式去羞辱吴深,而是直接选择报警处理,也许就不会酿成这样一场悲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便是受害者,也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最后只会适得其反,祸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