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陕西采花大盗王万明:52名漂亮女子惨遭毒手,最小的才18岁
在人们的印象中,强jiān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男性家庭条件受限娶不上妻子引发的。比如说段国诚,但事实上与其说是娶不上妻子引发的,不如说是他们的变态、畸形心理所引发的。这类人,即使娶妻生子,也未必能拯救他们。就像陕西采花大盗王万明,他有妻有子,不也犯下七年侵害52名漂亮女子、杀害20人的罪行。
1997年4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镐京乡尚北村女青年及贾某妮(18岁),被人侵犯后杀害在村东100米处的麦田里。凶手的心理显然有些不正常,在残忍杀害贾某妮后,还对尸体实施了侮辱行为。如此恶劣的案件,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西安市市局刑警支队会同长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
不过可惜的是贾某妮被发现时,尸体已经开始腐败,当时的技术有限。查了许久,都没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几个月过去了都没有任何进展。就在这时,相似的奸杀案不断发生,1997年12月15日、1998年2月13日两起。在这两起案件发生后,警方怀疑案犯是本地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加大了摸排力度。
摸排工作开展时,又接连发生了八起,此时专案组才意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这个人手法娴熟,有一定反侦查技术,绝不是第一次作案。遂将周边十年来的类似案件一一收集对比,结果发现最早的一起案件,其实发生在1992年6月2日。此后的1993年、1994年均有猖狂作案,1995年似乎有所平缓,1997年该案发展到了高峰期。
凶手作案的频率越来越高,越来越猖狂,也越来越凶狠残忍。随着线索收集得越来越多,专案组在当地撒开一张大网,1998年11月先后抓捕宋乾平、张育平。他们也曾犯下过案,但并不是这起大案的真凶,背后还存在着第三个罪犯。1998年12月13日,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一名犯罪嫌疑人窜至郭杜街道伺机作案时被认出。
这儿的指认,是根据被受害人描述的特征总结的,他起初还抱有侥幸心理。怎么都不肯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及个人情况,待警方调查出身世后,又在其住所发现两个案件受害人的赃物。铁证如山,他才开口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人便是系列杀人强jiān案的主犯王万明。王万明,1957年2月26日出生,原籍是辽宁省盖州市红旗满族乡馒首山村人。
要说在归案前,此人可谓是劣迹斑斑、罪行累累,早在1981年11月就因强jiān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后因表现好被托管,谁知托管期间再度犯下强jiān罪,因是累犯加刑19年。1986年,王万明因肺结核被转送至沈阳铁岭劳改医院,治疗期间密谋潜逃。
1991年回到西安,在其哥哥处帮忙看果园,期间与一寡妇组成家庭。后生有一子,然而结婚并未能让他回头是岸,生下儿子的同年。也就是1992年6月2日,王万明再度踏上罪恶之路,侵害雁塔区鱼化的王某英。当时小姑娘才18岁,如花似玉的年龄,就这么死在他手下。
王万明的一生是罪恶的一生,哪怕是有了妻子有了儿子,家庭的温暖也没能阻止他的恶行。从1992年6月2日开始,到1998年11月24日止,王万明累计作案52起、杀害20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脱逃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万明桩桩件件涉及情节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深。对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被判处死刑。
至于他的哥哥王万生以及其他知情人员行为构成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万生明知道弟弟是因何入狱,却在其脱逃后选择包庇,如果不是他的包庇或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犯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