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老板包养18岁少女,承诺每月给5万,老板事后用冥币结账案例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无论想要什么都应该靠自己努力去得到。然而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一些人只想要得到却不想要努力,不惜为此干出践踏人性底线的事。比如说为了金钱,心甘情愿出卖自己的肉体,殊不知这条路也不是那么好走的。
它违背基本的道德准则,不受法律庇护,一旦产生纠纷那真是哭都不知道去哪儿哭。此前温州的一起荒唐闹剧便是例子:一44岁老板包养18岁少女,约定每月给5万,老板却用冥币结账......
2021年4月1日凌晨2时许,浙江省温州市洪殿派出所来了一名年轻女子小吴,她自称放在出租屋的五万元被偷了。据小吴所说,当晚她曾带过一名老板前往该出租屋,钱就是在他去过之后不见的。从前因后果来看,那名老板确实有嫌疑,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然而一查却发现事情没这么简单,钱不是小吴偷的,她是因为不甘心才报警说钱被偷了。
实际上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44岁的刘某偶然见到了18岁的小吴,看她年轻漂亮,便装作是富豪老板。看起来出手阔气,待取得小吴的信任,提出想要每月五万元包养她。小吴辛苦几个月都赚不到五万元,如今轻轻松松就能月入五万,不愿劳累的她立即答应下来。
当晚就带着刘某去了自己出租屋,其实刘某压根就没钱,他装在袋子里的是冥币。小吴醒来满怀期待的打开抽屉,一看竟然是冥币,气得报警。她怕说出真相,没法让刘某付出代价,这才编出钱被偷的谎言。事情到这儿清晰明了,那么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如果真如小吴所说,是赵某偷了她的钱,那么赵某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问题是赵某并未盗窃她的钱财,她报警所说五万元被偷不成立,这明显是报假警。虚假报警,如果是无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可像小吴这般故意报假警,浪费司法资源,自然要依法追究她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吴根据情节严重被行政处罚,至少会被判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强jiān罪吗?答案是不构成,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在这起案件中,赵某从未向小吴索要钱财,小吴也从未给予钱财。
都没有钱财,何谈诈骗罪?而强jiān罪的定义是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ìng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重点在于违背被害人意愿以及强迫,这两点,赵某都不占。他并没有强迫小吴,小吴也是自愿与之发生关系的,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构成强jiān罪。
那么从口头协议的角度来说,赵某说好五万包养却以冥币支付,是否违背给付义务?《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违背,因为他们所达成的“包养协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再者,小吴时年18岁,属于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她该为自己意愿所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所以到头来小吴是一场空,关系发生了钱没拿到手。这也算是她自食其果,一个手脚健全、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好好的工作不找偏偏想着走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