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趁取款机故障,取出17万被判无期,改判出狱后说没恶意
你有遇到过ATM机故障吗?如果它不断地往外吐钱,这钱你拿不拿?2018年11月美国银行位于休士顿的ATM突然故障,取10美元却错吐100美元,热心网友分享这一“赚翻喜事”引得民众哄抢,持续2小时后银行才紧急封锁该机器。拒绝归还多取金额,按美国法律属于盗窃罪,不过事后银行却宣布:都拿走吧,全部都不用归还。所以没有对他们进行追究。
这件事情引起网友们的一众热议,甚至有人替在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喊冤。这两起事故可以这样进行对比吗?性质是一样的吗?今天要跟大家分析就是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这天刚好周末,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多么平常的一件事情,但却发生一些意外,许霆取出1000元后,他却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
天底下居然还有这样的好事,有便宜不占白不占,因此他带着这样的想法,连续取款5.4万元。有赚钱的法子,他还不忘自己的好友,他回家以后,立马将这件事情告诉他的好朋友郭某,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某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因为刚好是周末,所以银行工作人员还没反应过来,直到4月24日,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立马进行报案,然后警方对二人发出通缉,郭某由于内心非常害怕与不安,知道这钱是不属于自己的,所以他自动去警局投案,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随后逃亡一年的许霆,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们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人则认为,这么一大笔数额的金钱不见了,银行的后续的服务和监控系统何在?银行对于此事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银行的监控措施到位,机器出现故障丢失资金就能被及时发现,那么许霆这种携款走人的行为也许就不会发生。其次许霆只是去取钱,他一开始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的犯罪想法,是由于机器故障,才让他有了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机器故障多吐出的钱被人拿走,这也应该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刑事犯罪。就许霆之后卷款潜逃要算作是刑事犯罪也不是盗窃罪。因为这笔钱银行本来是可以追回,却因为是周末导致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应该是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它与盗窃罪的量刑有所不同,客观上也有所不同,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对于一审的判决,许霆不服,随即提起上诉,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新审理依旧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只是一审的量刑不当,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最终作出改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判决,有不少的人认为他没有错,更加没有构成犯罪。机器故障这样应该是需要银行承担责任,银行没有权利追究许霆的责任。因为银行是老百姓们最相信的地方,如果钱放到银行都不安全,那真不知道钱还能放到什么地方。后来他被提前假释出来以后,也说自己没恶意,许霆难道真的没错吗?
其实我们都知道,许霆是利用了故障这个漏洞来满足他自己的贪婪,虽然机器故障是银行的责任,他们的监管不到位。但许霆应该也必须知道,这钱不属于自己。他发现漏洞的存在没有及时选择报案,而是利用这个漏洞来敛财,首先这就是错误的行为。其次他在拿到这笔钱以后,没有主动去进行投案,而是携款潜逃。虽然一审判决是有点严重,但他确实有错。他的这个案件也是在警醒我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是不要去贪婪,后果可能比你想象的要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