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男子异地招嫖,事后反悔拒买返程机票溜走,女子报警反被抓
2020年广州某警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孩,她称2名男子偷盗了她的东西,还对其进行侵犯。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展开抓捕,将两名男子带回警局调查,但令警方都没有想到的是事情没有想象中得那么简单,两名男子承认与女子发生关系,但坚持认为双方是自愿行为,也没有偷窃女子的财物,到底是怎么回事?
报案的女子叫房某,她2001年出生于上海普陀区,才19岁这样花一般的年纪,她却不懂得珍惜生活的美好,不仅不愿意读书,还自甘堕落,花钱大手大脚的她,为了快速赚到钱,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在网络上发布招P信息。通过这样的非法途径来获取利益。2020年2月,有一个来自广州的男子潘某通过她发布的信息找到她。
会在网上浏览这些信息的人能是什么好人?可房某压根不在意这些,只有对方给钱就行,一个谋财一个图色,两人一拍即合,很快便约好见的时间和地点。2020年2月17日,房某乘坐飞机来赴约,潘某在广州天河区某酒店等候佳人多时,两人相见以后,互相都没有什么交流就准备直接进入正题,可还没开始,潘某却突然说“我还有个朋友陈某,也想加入可以吗?”
房某没有什么犹豫,可能她觉得三人与两人对于她来说没什么区别,三人在活动完以后,便出现了问题。原本房某和潘某约定好,事后潘某要为其支付返回上海的机票,可潘某却在当天晚上房某睡着后偷偷溜出酒店,并且将房某拉黑。第二天醒来的房某却自己看到身边空无一人,联系潘某也联系不上,她便知道自己被人耍了,非常恼火。
房某气不过就选择了报警,于是便发生了开始的那一幕,潘某怎么也不会想到房某这个上海姑娘会这么虎,居然会报警,毕竟他们之间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是我国严厉禁止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QJ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但在此案中,房某已经19岁,不属于这个范畴内,所以她状告潘某和陈某的QJ罪也不成立,因为他们双方之间是自愿的行为,潘某与房某事前有过约定,双方也存在金钱的交易,房某对此行为也是认可的。
房某状告潘某与陈某的盗窃就更加不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行为。犯以上罪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越严重量刑更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很明显潘某和陈某并没有盗窃的行为。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不是空口无凭,最终房某不仅没有状告潘某和陈某两人成功,还把自己送进监狱,这是为何?天河区检察院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以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罪,向房某提出公诉。房某在明知潘某和陈某两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反而对两人进行诬陷和诬告,其行为涉嫌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的诬告陷害可以不予立案,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则应该立案追究。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房某状告潘某和陈某QJ罪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且房某告假状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到了司法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因此天河区检察院才会对其提起公诉,不懂法的房某以为能把潘某和陈某送进监狱,没想到反倒是她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房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当地法院的审理,可能要面对至少3年左右的刑罚。当然潘某和陈某也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虽然没构成刑事犯罪但他们两人与房某发生关系的行为也还是触犯了法律,两人也被警方拘留罚款。
房某肯定怎么也没有想到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非正道之财不可贪婪!房某为了一点钱财便出卖自我,没有任何的底线,如果她能少一点贪恋,洁身自好,自然就不会吃一个这么大的亏。对于她的遭遇,作为一个旁观者只能感叹一句“自作自受”,希望她能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能改过自新。
至于潘某和陈某,虽然这次侥幸逃过一劫,如果他们俩还是这样肆无忌惮,那总有一天他们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正所谓夜路走多了肯定会有一天遇到鬼,躲得过初一逃不过十五,这次不出事,下次也肯定会有遭殃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