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酒后按摩身亡,家属索赔110万,法院是怎么判的?
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遥知湖上一樽酒,能忆天涯万里人。——欧阳修《春日西湖寄谢法曹韵》
从古至今,我国都喜欢以酒会友交天下朋友,所以有所谓的“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可是因为喝酒出洋相、误事、耽误前程、甚至是丢了性命的事层出不穷。喝得开心大家彼此是朋友,但若喝出事,恐怕就不能因为是朋友就能了事。江西上饶就曾发生一起因为喝酒导致人员死亡,最后朋友被告上法院的案件。
案件回顾:
上饶男子杨某,他是一个嗜酒如命的人,平常就爱跟朋友小酌几杯,因为爱酒所以他遍地是朋友,有一天,杨某又找了两个朋友张某和李某出来喝酒,三人从中午吃饭一直喝到下午四点,三人见时间还早,便想着去按摩放松一下。于是三个就去了附近的一家足疗店,刚到足疗店,杨某就要去上厕所。
可就在杨某上完厕所出来的时候,发生了一个意外,当时因为地面本就拖了地有些水渍,而杨某喝了酒本就有些走路不稳,脑袋也有些不清楚,所以便无法控制平衡,失足摔倒在地,由于声音比较大,店员听到以后立马赶来查看,询问杨某是否有什么不妥,杨某可能当时候觉得自己摔倒有些丢脸,也没有感觉到特别明显的疼痛感,所以他便告知店员自己无恙。
店员还是不放心,便把这个状况告诉与他一同前来的张某,要他去看一下杨某,可张某以自己喝醉为由拒绝去查看,而李某在按摩完以后,才从店员口中得知刘某摔跤的情况,他去了杨某的包房查看,可杨某已经睡着,从表面上看,也没有什么外伤。李某也没多想,觉得应该不是很严重,他就只是叫来几个朋友将杨某送到宾馆。
可第二天早上,杨某一直都没出现,李某觉得有些奇怪便去他的房间进行查看,无论他怎么呼叫,杨某都是一动不动,这让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将杨某送往医院,可杨某已经来不及,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杨某是因颅脑损伤身亡。杨某的消息很快便传到他家人的耳中,他的亲属知道他身亡是因为喝酒,并把责任归罪到跟他一起喝酒的朋友身上。
家属索赔:
当然杨某是在足疗店意外摔倒,那么足疗店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某的亲属为了挽回自身因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于是并一纸诉状将张某和李某以及足疗店全部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0万元。他们三方在杨某死亡这件事情上是否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足疗店有一定的次要责任,作为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足疗店赔偿421760元。
对于跟刘某一起喝酒的张某和李某,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对同伴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带离危险环境或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同行好友在发现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未能有效劝阻并尽到注意义务,他们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定两人各赔偿76960元。
作为喝酒的同伴一定要注意,一同喝酒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要挟、刺激对方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不能喝酒还让其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
其实杨某对于这次的事故,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也一定知道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危险和伤害,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造成这样的后果,他本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不是那么贪杯将自己灌醉,估计也不会有后面那些事。
“小酌怡兴,大饮伤身”,莎士比亚曾说: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虽然酒文化一直都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但传承饮酒文化,不应该拿自己的生命做筹码,每一个爱酒之人,都应该懂得饮酒要适量。就算要喝酒助兴,也要保证不酗酒、醉酒。那些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的陋习更应该要摒弃。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