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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回顾:2008年四川一桩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作者 :珍昕 2022-08-24 08:18:35 围观 : 评论

在《诗经》里面有一句“无父何怙,无母何恃?”这句话大概的意思是没有父亲,我依靠谁?没有母亲,我仰赖谁?父亲在孩子的生命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不苛求自己的父亲有多富有,有多伟大,只希望父亲能够给予孩子最基本的关爱。但这个社会总有一些异类,有的人不仅愧对“父亲”这个称呼,还对自己亲生女儿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

曾在四川就有一个这样禽兽不如,毫无人性,没有底线的无耻父亲。2007年11月29日晚上,四川遂宁某派出所走进一个哭哭啼啼的中年妇女,她用哽咽的语气跟办案民警说道“警察,你们一定要帮我抓住那个不知廉耻的禽兽。”女人名叫陈某,她口中的这个不知廉耻的禽兽是她的妹夫唐大林。



唐大林到底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据陈某跟警方交代,她是替远在重庆打工的妹妹陈小艳来报案,陈某说妹妹陈小艳白天接到女儿唐艳艳的一通电话,唐艳艳在电话里哭泣着跟母亲陈小艳说“如果我已做了4年的女人,白天是他女儿,晚上是他女人,你会怎么想?”女儿口中的这个“他”正是陈小艳的丈夫唐大林。

陈小艳怎么也不会想到丈夫唐大林居然会对自己亲生女儿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因为在她的印象中,自从女儿出生以后,唐大林就对这个女儿宠爱有加,关怀备至,不仅给女儿换尿布,还会在三更半夜起来给哭闹的女儿泡奶粉。女儿长大以后,陈小艳只是责骂一句唐大林都心疼得不得了。一个宠爱女儿的好爸爸怎么突然间就变成了一个伤害女儿的禽兽?



警方立即对唐大林展开调查和实施抓捕,通过警方调查发现,唐大林有QF妇女的前科,他在10年前就因为QF舅舅的女儿,被遂宁当地法院以QJ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小艳正是因为这件事情跟他离了婚,随后她将女儿唐艳艳寄养在姐姐家中,然后独自前往重庆打工赚钱。陈小艳没有将这些事情告知女儿,所以唐艳艳对于父亲的过去一无所知,

唐大林出狱以后立即到陈小艳的姐姐家找女儿唐艳艳,不知道父亲真面目的唐艳艳义无反顾地就跟着父亲离开姨妈家,陈小艳的姐姐也没有想到唐大林连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肯放过。第一次遭受到侵犯的时候,唐艳艳才12岁,少不更事的唐艳艳根本不知道父亲对自己做了什么,父亲警告她,不许把这件事说出去,害怕的唐艳艳便不敢跟任何人言语。



直到上了中学,从课本上学习到相关的知识以后,唐艳艳才知道父亲对自己做了如此大逆不道的事情,但她依然还是没有勇气将自己的遭遇告诉母亲。选择一个人默默忍受,因为她的怯弱,助长唐大林的邪气,所以她也整整遭受4年的折磨,直到2007年11月,唐大林再次走到唐艳艳的房间,彼时已经16岁的唐艳艳对父亲的QF的行为发出强烈的反抗。

没想到却遭到唐大林的一顿毒打。唐大林的这一顿打,总算把唐艳艳打醒,她意识到自己不能再继续忍耐下去,不然自己的人生将永无宁日,于是她鼓起勇气给远在重庆打工的母亲陈小艳打了一个电话,陈小艳将这事告诉自己的姐姐陈某,愤怒不已的陈某立即到警局进行报案,于是便发生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唐大林落网以后,不仅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居然还在不断地狡辩。在绝对的证据面前,他任何的狡辩都是白搭,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唐大林作为唐艳艳的监护人,不仅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职责,还侵犯自己的亲生女儿,必须严惩。而且他还是一个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他出狱之后就将魔爪伸向了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属于累犯。

他这样毫无人性的人必须严惩,2008年,法院一审以犯QJ罪,判处唐大林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于唐大林这样的禽兽,没什么评价,他最后的结局可能也不那么尽如人意,但笔者相信天道好轮回,苍天从来没有饶过谁,恶人自有恶人磨,终有一天他会自食恶果。

作为母亲的陈小艳,造成这样的悲剧,她也有一定的责任,明明知道丈夫唐大林是一个有前科劣迹斑斑的人,居然还让女儿与这样的人待在一起,如果她能够给予女儿及时的关心与关注,也许就能及时地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希望唐艳艳能够战胜心里的恐惧,能够早日走出这份阴霾,然后收获属于她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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