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3万卖房,20年后拆迁赔1100万,反悔要3万收回,买家懵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今钱也变得越来越“不值钱”,九零年代,能成为“万元户”就已经很了不得了,但到了现在一万元根本就算不上很多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就暴露了出来。
在二十年前,北京的房子虽然贵,但一般人也不是负担不起,但到了现在,北京的房价可谓是天价,如果那时在北京买上一套房子,到现在不知道就不知道能翻到多少倍。2020年,北京的何先生就因为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二十年前将房子卖给他的于大爷起了纠纷。
事情还得从二十年前说起,2001年时,何先生的儿子被检查出来没有听力,这是他唯一的儿子,就算是倾家荡产,何先生也要让儿子能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所以他就带着儿子来到北京治病。
何先生知道儿子这个病想要治好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因此他做好了在北京常住的打算,与其一直租房,还不如在北京买上一套房子,一家人从此就在北京定居算了。何先生说干就干,他卖掉了老家的所有家当,打算在北京买房子。
正巧这时北京的于大爷手里间闲置的平房,虽然不大,但也够何先生一家老小住的了,所以他就以三万元的价格将房子买了下来,但当时双方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房产手续交接,只是手写了两份字据,双方签字并按下手印,之后字据双方各执一份,交易就算完成了。
之后何先生一家就搬到了这间房子里,在北京住了下来。一晃近十年过去了,何先生为儿子治好了病,一家人也已经习惯了北京的生活。这时北京的城市化范围也越来越大,无数户人家得到拆迁,之后一夜暴富,在当时,像何先生住的这样的小平房,如果拆迁,最后都差不多能拿到价值1100多万的补偿。
眼看着拆迁到了何先生家附近,那么他这间房子被拆迁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但这时,于大爷却找上门来,原来他也听到了风声,拆迁马上就要进行到这里来了,当年他卖给何先生房子时才3万,如今一拆就是上千万,这之间可是差了好几百倍,于大爷自然会放弃。
所以他拿出字据,想要拿3万元将房子收回。但无论是谁都知道3万和1100万之间差了多少,既然有机会得到,谁会心甘情愿地放弃,何先生自然也不例外,他认为当年于大爷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如今不是他想收回就收回的,况且两人还立下了字据。
于是双方就争了起来,于大爷认为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他当初只是将房子的使用权卖给了何先生,作为房子的所有人,他自然有权收回,但何先生认为字据上白纸黑字写明了于大爷是将房子卖给他,所以这房子自然就是他的了。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于大爷就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认为于大爷的说法是合理的,根据《土地法》,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当时于大爷只是将使用权转交到了何先生手里,
而且于大爷并未将使用权按照合法手续转交到何先生手里,所以双方之间的关系就与于大爷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租”给了何先生类似。而使用权还是在于大爷手上。但是双方立下的字据虽无效,可于大爷当时的本意就是将房子卖给何先生。
所以于大爷也应当给予何先生部分补偿,最后经法院敲定,何先生归还房子,而于大爷赔偿70万给何先生。但于大爷不接受这个方案,一直没有将钱给何先生,因此何先生也就一直住在这间房子里。
转眼又过了十年,2020年,这间房子果然被拆迁了,如当时所预料的一样,拆迁后的拆迁款加上四套安置房,价值总共在1100万元左右。为此,于大爷和何先生再次在法庭上相见。于大爷认为,他有房产证,所以拆迁款和安置房都应当归他所有。
但何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他虽有没房产证,但这二十年来一直都是他住在里面,所以房子的掌控权实际是在他手上,而且当年他是花了相应的价格从于大爷手上买来的这套房子,而于大爷一直没有就此事对其实现赔偿,所以他认为他应该享有获得拆迁款和安置房的权利。
法律虽然是条条框框,但根据不同的情形也是可以灵活运用的。虽然双方的协议无效,但协议的内容也是具有参考性的,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当初于大爷是自愿将房子卖给何先生的,而且这二十年,房子也一直是何先生在打理。
所以法院最后根据事实,决定裁定何先生有权享有房子的拆迁款的70%,但因为房子的户主仍然是于大爷,所以安置房以及剩下的30%拆迁款归于大爷享有。最后双方都对裁定没有异议,这场闹剧才得以收场。
如今是法治社会,任何东西都要讲究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所以碰上此类事件,还是要根据法律来制定合同,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公证,不然到了最后肯定会有纠纷。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