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2岁女孩失恋后跳湖自杀,家属索赔157万,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单恋一枝花,这个世界上最不缺的就是人类。可以爱和值得爱的人很多,为什么非得要死守一方,甚至不惜以生命相威胁?不管是在何种情形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还是要对自己认真,对家庭、社会认真的好。不能一分手就痛不欲生、选择轻生,这不是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枉费家长多年的养育膏泽。
可惜总有人不懂这个道理,比如说安徽22岁的少女谷某玲,生于1998年的她从小受父母家人的娇宠长大。或许正是家里人太过溺爱,将她的性格养偏了,谈恋爱时也喜欢将蛮横当做撒娇。谷某玲的男友钱某起初还能忍受,觉得这是女友太过在意自己,时间久了才发现她哪是想博取关注。
分明就是本性,钱某只比谷某玲大一岁,在家里也是被视若珍宝。却长期低声下气的哄女友,最过分的是,谷某玲有时候还会当众发小脾气。这让钱某怎么受得了,2020年8月22日,几经思考后遂向女友提出了分手。谷某玲起初以为他是在开玩笑,半撒娇半恼怒的说:你再这样,我就真不理你了!
钱某无奈,清楚表示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分手是他深思熟虑过的。谷某玲一看男友来真的,顿时慌了,怎么说也不肯分手。一个铁了心要分,一个余情未了不肯,双方谁也不肯让步。说到后来便开始吵架,从小区门口吵到湖边,谷某玲眼见他想就此离开。威胁说如果分手就死给他看,钱某没当真,结果谷某玲真跳了下去。
发现谷某玲跳湖,钱某自然无法坐视不理,但他也不会游泳。只得站在岸上观望,呼喊其他人救人,两人这一吵架就吵到了0点40分。周围居民早已进入梦乡,小区保安也是昏昏欲睡,好一阵儿才听见他的呼喊声。急忙赶来救人,遗憾的是已经晚了,谷某玲被救上来时已经没有了呼吸。
为一段感情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谷某玲的悲剧令人惋惜,她还那么年轻。明明还可以有更好的人生,更好的生活,却因为一段失败的感情就此终止。当然,惋惜归惋惜,实在来说这起悲剧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她自己的不成熟。爱情是相互的,不能总是只有一方退让,长此以往必然是悲剧收场。
可谷某玲不懂这个道理,一昧作妖,终于将男友作得受不了提出分手。倘若她当初稍微懂得体谅一下,换个角度思考男友的感受,也不一定会闹得要分手。另外谷某玲父母的教育也存在一定问题,从小过度溺爱女儿,将她的性格养得不会爱、以自我为中心。总觉得别人如何对她好都是理所应当的,又受不了一点挫折,
无奈的是谷家父母失去女儿后,依然察觉不到自身教育的错误,悲痛之余将所有的错都怪在了钱某身上。认为是他跟谷某玲提出分手,并激烈争吵对她造成了极大的刺激,导致她跳湖。在谷某玲跳湖后,钱某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结果令谷某玲身亡。所以谷某玲的死与他有很大关系,他得为谷某玲的死负责,由此诉至法院索赔157万余元。
《民法通则》第106条确实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上述法律皆遵循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钱某在这件事中存在过错吗?显然并没有过错,连夫妻都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离婚,更何况是没有法律关系的情侣。相反,我国现行法律表明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意愿的自由。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谷某玲企图以自杀威胁,其实已经触犯到了钱某的权益。
另外谷某玲是自行跳湖,钱某在现场也进行了劝阻,只是碍于自己也不会游泳才没有下水救援。而是等在原地找人救援,他与谷某玲没有法律救助义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总不能说不管他会不会游泳,都得下水救援,那倘若他在救援过程中出了意外谁来担责?谷某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清楚跳湖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无论从侵权要素还是因果关系来看,钱某的行为都不违法,既没侵权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认可钱某没有侵权行为,却判定钱某赔偿谷家父母20万元。这是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钱某对谷某玲的死没有过错,但考虑到谷某玲的死确实对谷家父母打击很大,这件事起因又是两人的分手。因此“酌情”钱某补偿20万元,该判决一经下达便引起了争议,许多人不明白判定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补偿?
这起案件也没有明确行为人和受害人,完全不满足公平条件原则,补偿20万元有点不合理。不管争议如何......谷家父母已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强制执行。钱某不光要出20万元的补偿费,还要添上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执行费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