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女子入职3天砍伤指甲盖,索赔5万元:我没手怎么生活?
法律是人们用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然而有些人却将其当成敛财的手段,企图用法律得到一些不该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私摘杨梅坠亡要找人索赔,偷鸡蛋被抓后猝死要找人索赔,甚至受了点小伤就开出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赔偿......比如说此前在贵州发生的一起案件,大妈上班三天砍伤直接盖,索赔5万元:我没手怎么生活?
家住贵阳的刘某开了一家超市,里边包括一个肉类摊位,她便雇佣了时年45岁的黄大妈来负责该摊位。不成想刚上班三天,黄大妈在切猪肉时就不慎将自己大拇指砍伤,当时刘某并不在场。不过底下看管的负责人立即将黄大妈送去了附近的社区医院进行包扎,仅是指甲盖受伤,没有什么大问题。
就是近来生活可能有些不方便,但伤口比较小,应该过上那么两三周就能好了。刘某得知自己超市的员工受伤后,认为自己作为老板,有责任有义务为她的伤势负责。不过她又有些纠结,这个新员工三天就能把自己弄伤,这次伤的是指甲盖还好说。万一今后伤到其他地方,伤得更重那就不好了,拖累自己生意不是。
由此生出辞退之心,便找黄大妈商议,委婉提出辞退要求。表示这三天的工资会给,赔偿也会给,加在一起大概是330元。谁知黄大妈一听就不干了,当即展开骂街架势,表示自己这是上班时受的伤,是工伤。老板必须负责到底,给330是什么意思?打发要饭的吗?刘某见她不答应,便询问怎么解决,给多少合适?
刘某的设想是,辞退黄大妈也有点不好意思,一千以内都好答应。可黄大妈张口就要五万,还表示给五万就行,多的一分也不要。为什么给五万,黄大妈也是振振有词,提出一千也并不算多。如果自己的伤势日后更严重了呢?如果自己的手不能正常生活看呢?没有手要怎么生活?又说自己是靠手吃饭的,伤了手,给五万一点也不少。
双方争执不下,黄大妈找来的记者面对如此情况也不知如何调解,只好建议她走法律渠道。那么像他们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谁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谁也不会支持,因为她们的行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说刘某因伤辞退黄大妈这件事,《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别说黄大妈是因工负伤,即使不是因工负伤,也没有当面辞退的道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才算是完成解除劳动合同,何况黄大妈因工负伤。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刘某有所顾虑能理解,可她没有理由辞退黄大妈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来说黄大妈的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但这赔偿不是受伤者说了算,认定工伤程度才可享受相应待遇,她的小伤都够不上伤残等级。
只能主张医疗费和停工留薪的补助,张口索要五万元,明显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劳动者,黄大妈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好事,但像这样过度维权跟碰瓷有什么区别?她如果提一个合适的赔偿要求,而不是像这样狮子大开口,早就解决纠纷了。